產險公司買發票,涉逃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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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台灣之聲

產險公司買發票,涉逃漏稅

文章 » 週一 1月 10, 2011 11:27 am

產險公司買發票,涉逃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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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9,訴,250
【裁判日期】 990812
【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裁判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
偵字第 385號、第1409號、第2315號、第2921號、第3730號、第
4278號、第5432號、第5796號、98年度偵字第80號、第 316號、
第329號、第368號、第4883號5),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公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個月內補正被告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
件之具體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理 由
一、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
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
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
第161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又起訴書應記載犯罪事實
,亦為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 2項第2款所明文規定,蓋犯罪
事實如未記載明確,自亦無從判斷檢察官指出證明之方法是
否足認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
二、次按所謂「犯罪事實」,係指相當於構成要件之具體事實而
言,檢察官之起訴書應載明被告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犯罪
之日、時、處所、方法,而非僅記犯罪模式或大綱,否則法
院難以確定審判之對象,亦有害於保障被告的防禦權。再者
,檢察官對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係指檢察官除應就被告之犯罪事實負提出證據之責任外,
並應負說服之責任,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
而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審查檢察官起訴或移送併辦意
旨及全案卷證資料,依客觀之論理及經驗法則,從形式上審
查,即可判斷被告顯無成立犯罪之可能者,如:檢察官指出
之證明方法過於空泛或僅以被告自白為主要論罪依據,或僅
稱有扣押物、照片為憑,至於該扣押物或照片何以證明被告
之犯罪事實,其關連性為何,均未經說明,即難謂已負舉證
責任。
三、本件起訴書所載有如下疏漏,應由公訴人依期補正:
(一)犯罪事實一部分,起訴書記載如下:「甲○○係順源保險代
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及誠安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登記負責人蔡長卿)、永誠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登記
負責人蔡長卿)、冠林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
人何沅蔓)、立元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周
淑華)、昶泰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張駿鴻
)、勝立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周黎卿)、
永順利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陳德龍)、長
弘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劉信惠)、宏大保
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楊盛林)等 9家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自民國90年起至96年底止,因華南、富邦、泰
安、新安東京海上、第一、旺旺友聯、中央、華山、新光、
明台及兆豐等11家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等11家
產險公司)為與其他保險業者競爭而委請諸多未經許可之經
紀人、代理人拓展業務及尋找保險客戶,然營利事業所得查
核準則第92條「產物保險支付未經許可之經紀人佣金或代理
人之代理費不予認定」規定,致華南等11家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就渠等給付與前開無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經紀人、代理
人之佣金、代理費無法銷帳,渠等為消化給付與未經許可之
代理人、經紀人所取得之鉅額產險佣金以申報稅捐,遂請託
甲○○以代理費、佣金等名目開立不實之發票,供渠等申報
稅捐,甲○○明知旗下順源等10家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順源等10家保代公司)招攬之保險客戶數量有限,即
順源等10家保代公司並無自華南等11家產險公司收取鉅額代
理費用及佣金之事實,竟應華南等11家產險公司之請,囑會
計周淑華於業務上為不實之登載而開具不實之統一發票,交
由華南等11家產險公司憑以辦理扣抵進項之稅額,而華南等
11家產險公司給付報酬與甲○○之方法為按開立發票總金額
之15-20%不等之代價,以此方法於業務上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等語,然就「90年起至96年底止」所開立之不實發票
,僅以附表一概括略述,欠缺每筆發票之犯罪時間(況自95
年7月1日起廢除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之後,被告製作每張
發票均獨立構成一罪,應分別敘明)、地點、發票金額、犯
罪手法等,犯罪事實有欠明確。
(二)犯罪事實二部分,起訴書記載如下:「順源等10家保代公司
陸續開立總金額約11億 3千餘萬元之發票與華南等11家產險
公司(如附表一)後,僅收取15-20%不等之代理費,如無
其他銷項扣抵,則須按開立發票總額課徵鉅額之營利事業所
得稅,甲○○據此在花蓮地區透過周淑華、楊威祥、李秀珍
、張靜梅、鐘玉珍、何沅蔓、張駿鴻、鄭陳淑香、鄭國輝等
人(另為緩起訴處分)大量蒐購余笑梅等 668名人頭身分資
料,擔任順源等10家保代公司之人頭員工或股東,甲○○取
得上開身分資料後交給會計周淑華,據以製作不實扣繳憑單
以申報稅捐;甲○○另向不詳姓名人士大量蒐集不實之加油
發票,交由會計周淑華向稅捐機關申報稅捐,以不正方法使
順源等10家保代公司逃漏90年度至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性。」等語,並未具體記
載被告製作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扣繳憑單)之犯罪時間、
遭蒐購身分擔任人頭股東、員工人員之姓名、扣繳憑單之給
付薪資、股利金額,亦未計算所逃漏90年度至96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之金額,況且檢察官既然認定被告開立不實發票販
售,則代表被告之收入即為虛偽,是被告縱使有虛增支出之
行為,在收入亦為虛偽、不明之狀況下,如何確認被告究竟
有無逃漏稅捐之行為,又分別於各年度逃漏多少稅捐?
(三)犯罪事實三部分,起訴書記載如下:「甲○○另基於幫助逃
漏稅之概括犯意,自94年起,將自李秀珍等人蒐購之人頭身
分資料交予長春保險代理人實際負責人唐靈蘭、宏佳險代理
人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沈月深,使唐靈蘭、沈月深順
利偽填薪資表並據以製作不實扣繳憑單,向稅捐機關申報稅
捐,以不正方法使長春保險代理人公司逃漏94、95年度營利
事業所得稅、宏佳保險代理人公司逃漏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性。」等語,亦欠缺
明確的犯罪時間,且所謂「將自李秀珍等人蒐購之人頭身分
資料」,究竟係何人之身分資料亦完全付之闕如,長春公司
、宏佳公司製作何人之不實扣繳憑單?是否確實產生逃漏稅
捐之結果?逃漏多少稅捐?均不明確。
(四)犯罪事實四部分,起訴書記載:「乙○○係晉昌、瑞豐兩家
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及正忠財產保險代理人
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林信忠)、緯成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
公司(登記負責人曾美娟)、東益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登記負責人謝純仁)、維揚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登
記負責人陳梅香)、正浩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登記負
責人陳梅香)及彥廷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自90年起至96年底止,因富邦、華南、新安東
京海上、旺旺友聯、新光等5家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富邦等 5家產險公司)為與其他保險業者競爭而委請諸多
未經許可之經紀人、代理人拓展業務及尋找保險客戶,然營
利事業所得查核準則第92條「產物保險支付未經許可之經紀
人佣金或代理人之代理費不予認定」規定,致富邦等 5家產
險公司就渠給付與前開無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經紀人代理人之
佣金、代理費無法銷帳,渠等為消化給付與未經許可之經紀
人所取得之鉅額產險佣金以申報稅捐,即請託乙○○以代理
費、佣金等名目開立不實之發票供渠等申報稅捐,乙○○明
知晉昌等8家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晉昌等8家保代
公司)招攬之保險客戶數量有限,即晉昌等 8家保代公司並
無自富邦等 5家產險公司收取鉅額代理費用及佣金之事實,
竟應富邦等 5家產險公司之請,囑會計人員於業務上為不實
之登載而開具不實之統一發票,交由富邦等 5家產險公司憑
以辦理扣抵進項之稅額,而富邦等 5家產險公司給付報酬與
乙○○之方法為按開立發票總金額之15-20%不等之代價,
以此方法於業務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語,與犯罪事實
一之記載方式有相同疏漏,於此不贅。
(五)犯罪事實五部分,起訴書記載:「晉昌等 8家保代公司陸續
開立總金額約11億1千餘萬元之發票與富邦等5家產險公司(
如附表二)後,僅收取15-20%不等之代理費,如無其他銷
項扣抵,則須按開立發票總額課徵鉅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乙○○為尋求其他銷項扣抵,明知古金蘭等數人並未受僱在
晉昌等 8家保代公司工作,未受領分文薪資,亦未擔任股東
,分配股利,竟基於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90年起,連續
向古金蘭等人取得身分資料,據以製作不實薪資及盈餘分配
之扣繳憑單,向稅捐機關申報稅捐,以此不正方法使昌等
8 家保代公司逃漏90年度至96年度營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
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性。」等語,與犯罪事實二有
相同疏漏,於此不贅。
四、綜上所述,本院爰依首開規定,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裁定
命檢察官補正上開三、(一)至(五)所列本件被告違反稅捐稽徵法
案件應載明之具體犯罪事實、舉出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蕭一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附表一:甲○○開立發票一覽表
┌─┬─────┬────┬───────┬──────┐
│編│保險代理公│負責人 │90-96年發票總│產物保險公司│
│號│司名稱 │ │額新台幣計 │ │
├─┼─────┼────┼───────┼──────┤
│1 │永誠保代 │蔡長卿 │ 62,285,535 │富邦產險公司│
├─┼─────┼────┼───────┼──────┤
│2 │昶泰保代 │張駿鴻 │ 22,748,130 │同上 │
├─┼─────┼────┼───────┼──────┤
│3 │誠安保代 │蔡長卿 │ 66,602,319 │同上 │
├─┼─────┼────┼───────┼──────┤
│4 │永順保代 │陳德龍 │ 54,942,753 │同上 │
├─┼─────┼────┼───────┼──────┤
│5 │冠林保代 │何沅蔓 │ 85,155,191 │泰安產險公司│
├─┼─────┼────┼───────┼──────┤
│6 │立元保代 │周淑華 │ 121,124,616 │同上 │
├─┼─────┼────┼───────┼──────┤
│7 │昶泰保代 │張駿鴻 │ 41,500,626 │新安東京產險│
├─┼─────┼────┼───────┼──────┤
│8 │宏大保代 │楊盛林 │ 78,195,073 │同上 │
├─┼─────┼────┼───────┼──────┤
│9 │永順利保代│陳德龍 │ 58,834,592 │同上 │
├─┼─────┼────┼───────┼──────┤
│10│冠林保代 │何沅蔓 │ 70,192,212 │同上 │
├─┼─────┼────┼───────┼──────┤
│11│勝立保代 │周黎卿 │ 3,339,370 │同上 │
├─┼─────┼────┼───────┼──────┤
│12│冠林保代 │何沅蔓 │ 9,939,480 │兆豐產險公司│
├─┼─────┼────┼───────┼──────┤
│13│長弘保代 │劉信惠 │ 9,647,374 │華山產險公司│
├─┼─────┼────┼───────┼──────┤
│14│順源保代 │甲○○ │ 36,743,404 │新光產險公司│
├─┼─────┼────┼───────┼──────┤
│15│立元保代 │周淑華 │ 106,714,473 │第一產險公司│
├─┼─────┼────┼───────┼──────┤
│16│順源保代 │甲○○ │ 18,311,254 │明台產險公司│
├─┼─────┼────┼───────┼──────┤
│17│永誠保代 │楊盛林 │ 90,296,158 │同上 │
├─┼─────┼────┼───────┼──────┤
│18│冠林保代 │何沅蔓 │ 47,461,291 │中央產險公司│
├─┼─────┼────┼───────┼──────┤
│19│宏大保代 │楊盛林 │ 47,727,551 │旺旺友聯產險│
├─┼─────┼────┼───────┼──────┤
│20│永誠保代 │蔡長卿 │ 31,364,348 │同上 │
├─┼─────┼────┼───────┼──────┤
│21│冠林保代 │何沅蔓 │ 46,231,640 │華南產險公司│
├─┼─────┼────┼───────┼──────┤
│22│宏大保代 │楊盛林 │ 26,199,224 │同上 │
├─┼─────┼────┼───────┼──────┤
│ │合計 │ │1,135,556,614 │ │
└─┴─────┴────┴───────┴──────┘
附表二:乙○○開立發票一覽表
┌─┬─────┬────┬───────┬──────┐
│編│保險代理公│負責人 │90-96年發票總│產物保險公司│
│號│司名稱 │ │額新台幣計 │ │
├─┼─────┼────┼───────┼──────┤
│1 │晉昌保代 │乙○○ │ 32,328,353 │華南產物公司│
├─┼─────┼────┼───────┼──────┤
│2 │瑞豐保代 │乙○○ │ 36,484,165 │同上 │
├─┼─────┼────┼───────┼──────┤
│3 │維揚保代 │陳梅香 │ 20,009,183 │同上 │
├─┼─────┼────┼───────┼──────┤
│4 │正浩保代 │陳梅香 │ 31,219,356 │同上 │
├─┼─────┼────┼───────┼──────┤
│5 │東益保代 │謝純仁 │ 26,003,897 │同上 │
├─┼─────┼────┼───────┼──────┤
│6 │正忠保代 │林信忠 │ 16,762,163 │同上 │
├─┼─────┼────┼───────┼──────┤
│7 │彥廷保代 │游彩珠 │ 24,955,392 │同上 │
├─┼─────┼────┼───────┼──────┤
│8 │緯成保代 │曾美娟 │ 75,741,351 │同上 │
├─┼─────┼────┼───────┼──────┤
│9 │正忠保代 │林信忠 │ 135,509,426 │富邦產物公司│
├─┼─────┼────┼───────┼──────┤
│10│東益保代 │謝純仁 │ 136,810,551 │同上 │
├─┼─────┼────┼───────┼──────┤
│11│晉昌保代 │乙○○ │ 122,032,823 │同上 │
├─┼─────┼────┼───────┼──────┤
│12│緯成保代 │曾美娟 │ 16,827,192 │新安東京公司│
├─┼─────┼────┼───────┼──────┤
│13│正浩保代 │陳梅香 │ 9,521,283 │同上 │
├─┼─────┼────┼───────┼──────┤
│14│瑞豐保代 │乙○○ │ 43,262,182 │同上 │
├─┼─────┼────┼───────┼──────┤
│15│彥廷保代 │游彩珠 │ 101,827,060 │新光產物公司│
├─┼─────┼────┼───────┼──────┤
│16│正忠保代 │林信忠 │ 51,488,440 │同上 │
├─┼─────┼────┼───────┼──────┤
│17│維揚保代 │陳梅香 │ 99,921,442 │同上 │
├─┼─────┼────┼───────┼──────┤
│18│正浩保代 │陳梅香 │ 56,899,489 │同上 │
├─┼─────┼────┼───────┼──────┤
│19│瑞豐保代 │乙○○ │ 48,696,058 │旺旺友聯產物│
├─┼─────┼────┼───────┼──────┤
│20│維揚保代 │陳梅香 │ 32,543,345 │同上 │
├─┼─────┼────┼───────┼──────┤
│ │合 計 │ │1,118,843,15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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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Bermu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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