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正元委員提案修改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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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台灣之聲

蔡正元委員提案修改保險法

文章台灣之聲 » 週五 12月 24, 2010 5:11 pm

蔡正元委員提案修改保險法

由許舒博立委擔任理事長的中華民國壽險公會「自力救濟」的保險法修正草案,公會以機密為由不願提供,許舒博及祕書長洪燦楠一連好幾天都不接受訪問,感謝蔡正元委員12月22日馬上提供修正草案,23日電話說明,並於24日發表書面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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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正案
案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34人,為促進保險事業健全發展及促使保險資金有效運用,擬請修訂「保險法」第一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及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等條。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說明:
一、為保障消費者之合理投保權益,以避免其因思慮不週率爾簽訂保險契約,金管會已於「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及「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二條規定,保險業於消費者收受保單翌日起應提供十日之契約撤銷權,俾提醒消費者重視其自身權益問題,在司法實務上亦認為保險公司提供之契約撤銷與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所定審閱期間的規定相當。然因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審閱期間之規定,並未充分考量保險業之行業特性,要求壽險業仍須提供審閱期間之結果,不但衍生保戶認知之爭議,更將嚴重妨礙保險業招攬制度之運作,不利整體保險事業發展,在業者已提供較審閱期間對保戶更為有利之契約撤銷權情況下,爰建議增訂第一條之一規定,以兼顧保戶權益之維護及業者之正常經營。
二、壽險業資金具有長存續期間負債、絕對報酬導向之特性,然台灣固定收益市場收益率低,無法提供業者負債面所須之絕對報酬,且胃納量相對不足,在國外投資已達上限,國內固定收益又無足夠標的下,壽險業資金被迫移往不動產及股票,輒造成外界指責業者哄抬不動產價格之負面觀感,為導引保險業資金尋求穩健報酬,建議放寬國外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十,至申請額度之限制資格仍可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透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分級審查程序,控管業者之投資比例。此外,壽險業者銷售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商品,其資金運用即為以該外幣計價之資產,其資產負債配置並不受滙率波動之影響,將其計入國外投資之額度實與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之立法目的相悖,亦造成業者資金運用之不合理限制。擬修正為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其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之資金,得不列入其國外投資總額計算。
三、99年5月26日公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將當事人之醫療、健康檢查等相關資料列為特種資料,僅限定於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等情況下,第三人始得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惟壽險業者基於核保、理賠等業務需要,及保險週邊機構為防制保險犯罪與道德危險、保險相關統計等需要,本即有蒐集、處理及利用前開特種敏感資料之必要;另新個資法第54條明訂修正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補行告知,未告知而處理或利用者則依違反第9條之規定論處。然以壽險業而言,除要保人外,個人資料多屬非由當事人本人處蒐集而來,以目前壽險業的投保率已超過200%計算,全體業者將須對數以千萬計之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補行告知,不但耗費業者龐大的通知成本,對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而言,告知之作用亦屬有限(多屬其原已知之資料),使本條之立法目的不但無法達成,反將因業者之難以落實執行,在實務上將輒生是否補行告知及告知是否有效之爭議。為避免造成保險業及相關周邊單位之業務停擺,爰建議增訂本條賦予保險業及其輔助人、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或保險週邊單位等法人在一定條件下,得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被保險人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相關資料,以兼顧個人資料保護之合理性及給予業者合理之經營空間。

http://www.vot.tw/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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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修改保險法--蔡正元委員的聲明
2010/12/24
目前保險制度為,消費者於收受保單翌日起,保險業者即提供十日無條件之契約撤銷權,以提供消費者重視其自身權益問題,相當於在消保法中第十一條之一所定之審閱期的規定,然因保險業行業有其特殊性,例如:消費者於出國旅遊前,在機場臨櫃買了旅遊平安險,倘若不幸地,在出國後的第二天發生了意外,那試問,若適用消保法之審閱期之規定,這次意外,保險公司是否須給予消費者理賠就成了保險公司與消費者之間的爭議。因此,在業者己提供較審閱期間對保戶更為有利之契約撤銷權情況下,並無重複適用消保法審閱期間規定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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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蔡正元委員提案修改保險法

文章老實人 » 週日 5月 05, 2013 10:20 am

《金融》保險業出任公建董監,有眉目
2013-05-04 13:07 時報資訊 【時報-台北電】
立委蔡正元提案的保險法145條之5條正案,周一(6日)將在財委會初審,金管會及壽險業者都支持此修正案,一旦三讀過關,未來保險業者投資重大公共建設,將可出任相關公司的董監事,有助提高保險資金投入意願。

  壽險可運用資金有10%可投入公共建設,總額至少有1.3兆元。金管會副主委王儷玲日前也表示,應想辦法留住壽險資金多投資國內,如澳洲也把保險資金導入國家重大公共建設,可提升經濟成長率、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壽險公會理事長許舒博表示,這項法案主要是讓保險業者投入公共建設時能取得董監席次,確保投資進度及安全性,讓壽險資金能放心投入政府要發展的相關重大建設案,且該修正案不包括財務投資的部分,不會有外界擔心壽險資金要搶奪上櫃公司經營權的問題。

  許舒博表示,金管會已把保險業投入公共建設單一個案上限由原先的25%提高到35%,很多公共建設案必須先成立公司才能團隊運作,主要是壽險業有資金,但不能經營非保險業務,投入35%後,若不能擔任公司董監事,不少壽險公司都會擔心無法控制投資風險。

  許舒博強調,保險法145條之2條修正案是為引導壽險資金進入國家想發展的重大公共建設先開一扇門,後續仍有相關細部修法及BOT案等規定要再爭取,壽險可運用資金有10%可投入公共建設,總額至少有1.3兆元,政府應想辦法好好運用,才能進一步利用這些資金提振經濟發展。(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 ... 050400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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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蔡正元委員提案修改保險法

文章老實人 » 週日 5月 05, 2013 5:10 pm


財委會明審保險法修正案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即時報導】 2013.05.05 04:06 pm

立法院財委會明天下午將審查立委蔡正元等40人提出的「保險法第146條之5條文修正草案」,讓保險業投入公共建設時,可以指派董監事,以提高保險業將資金投入公共建設的意願。

近年來政府政策鼓勵將龐大的保險資金導入公共建設,也陸續鬆綁相關法令限制,對於立委提出的這項保險法修正案,金管會政策上也表支持。

【2013/05/0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財委會明審保險法修正案 | 財經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 ... z2SPKrx5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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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蔡正元委員提案修改保險法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5月 06, 2013 10:22 am

保險業投資公建 准指派董監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3.05.06 02:01 am

保險業投入公共建設限制將再度鬆綁,立法院財委會今(6)日將審查保險法修正案,開放保險業可指派投資公共建設事業的董監事,保險業者投資意願將大增。

修正案也同時設下關卡,禁止保險業藉此運用保戶資金介入上市櫃公司經營權,金管會支持這項修法案,以導引壽險資金投入公共建設。

根據立委提出的「保險法第146條之5條修正草案」,保險業投資交通運輸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國民住宅興建等公共建設時,可以指派董監事。但保險公司指派董監事後,不能成為公共建設事業的控制公司,也就是不能直接或間接控制公共建設事業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如不能指派董事長、總經理等人事。

保險業者表示,其用意主要是要讓保險業出資投入公共建設後,可以擔任董監事,有監督權,但不能擁有經營權。

公共建設多屬需要龐大資金挹注且回收期較長的投資案,一般都會以另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且以股票形式為投資架構。如果能讓屬於長期性運用性質的保險業資金,引入具穩定收益的公共建設,應可增加資金運用的效率。

此外,為防堵保險業再度利用保險資金,介入經營權,這次修正案只有開放「公共建設投資」部分可以指派董監事,至於「專案運用」部分,仍維持現行限制。

保險業辦理的專案運用,主要是一些政府核定的新興重要策略性事業,或創業投資事業的投資等。業者表示,如果專案運用部分的門也開,業者可能會透過創投事業的投資,再間接去控制其他上市櫃公司股票的投資,因此,專案運用的投資,這次並未開放。

【2013/05/0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保險業投資公建 准指派董監 | 金融要聞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4/787740 ... z2STVYXJ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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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蔡正元委員提案修改保險法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5月 06, 2013 9:57 pm

立院初審 促保險投資公共事業
20:28:04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6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保險業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可任董監事,但不能取得經營權。

根據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蔡正元提案說明表示,保險法明定保險公司資金可辦理專案運用、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但又受限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只能出資,不能派董監事監督資金運用,保險公司無法確保資金運用安全,影響投資公共建設意願。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公司股票時,可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但仍不得行使表決權及不得指派人員擔任被投資公司經理人;且保險業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不得為被投資公司的控制公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裕璋說,目前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在專案許可公司可投資到35%,卻沒董事或監察人監督計畫,投資沒保障,意願就較低。

他說,如果修法通過,可提高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意願,金管會也將持續配合辦理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事業等相關事宜,並積極與公共建設主管機關聯繫溝通,促進國家建設與保險業發展。1020506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305060358-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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