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抓耙子 歐盟重罰台4面板廠173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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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抓耙子 歐盟重罰台4面板廠173億

文章印刷平 » 週五 12月 10, 2010 12:13 pm

三星抓耙子 歐盟重罰台4面板廠173億

【畫新聞╱圖‧Tony 文‧泰倫/綜合報導】 2010.12.09 03:18 pm


韓國與台灣的爭鬥又再添一樁? 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昨(8)日宣布,5家亞洲LED面板製造商違反反托拉斯法案,操控面板價格,一共罰6.49億歐元,相當於台幣260億元,其中台灣面板廠就占4家,南韓三星原本也被指控有違反疑慮,但因「抓耙子」提供資料,逃過一劫免受罰。

這次受罰事件台灣就占了4家,其中以奇美電罰款3億歐元最多,其次為友達1.168億歐元、華映與彩晶則各自被罰900萬及810萬歐元,被同國三星「害到」的南韓樂金(LG Display),也被罰款2.15億歐元。

經濟部官員表示,反托拉斯是歐盟境內司法程序,政府要介入很難,但如果業者要政府協助,也不會坐視不管。面對三星變成「抓耙子」,官員憤怒說「三星也要有商道,之後「走著瞧」。網友也對三星舉動感到憤怒,還發起拒買三星的動作,「他們想來金門看坑道,請先關閉三星工廠一周」。

圖/畫新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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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9 畫新聞】@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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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抓耙子事件發酵 縣長承諾 盡量不用韓貨

文章印刷平 » 週五 12月 10, 2010 6:22 pm

自由時報/北部新聞2010-12-10
三星抓耙子事件發酵 縣長承諾 盡量不用韓貨
〔記者謝武雄/桃園報導〕韓國三星電子「抓耙子」,導致台灣四家面板廠遭歐盟罰款一百七十五億元,再度引起國人反韓意識。桃園縣長吳志揚昨天也在議會宣告桃園縣政府未來的採購案「在合法、有所選擇情況下,傾向不用韓貨」;議長邱奕勝也同意在合於法令情況下,盡量不用韓貨。

縣議員要求 吳志揚軟回應

三星電子在美國、歐盟控告違反「反托辣斯法」案件中都扮演「抓耙子」身分,連經濟部官員都放話,日後大家「走著瞧」。由於楊淑君事件後,台灣已經掀起一股反韓風潮,如今又冒出三星電子「抓耙子」事件,昨天桃園縣議會的質詢中,縣議員詹江村就以此詢問吳志揚的態度。

詹江村質詢希望吳志揚明確表達「拒用韓貨」的立場,但吳志揚在審慎考量下,還是強調,「在合法、有所選擇情況下,傾向不用韓貨」。

桃園縣議會昨天進行定期會總質詢,縣議員詹江村一上場就要吳志揚像硬漢一樣,不要給人家有軟趴趴的印象,隨後問及吳志揚對韓國三星電子「抓耙子」的看法與縣府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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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董嗆抓耙子:三星不會有百年基業

文章白眉鷹王 » 週四 12月 30, 2010 11:49 am

未來傳賢不傳子 批三星不會有百年基業
2010-12-30 中國時報 【洪正吉/台北報導】
 奇美電因三星密告遭歐盟罰鉅款,鴻海董事長郭台銘至今仍耿耿於懷,繼先前痛罵三星是抓耙子之後,郭台銘昨日表示,鴻海未來只傳賢不傳子,並暗指三星集團的企業主被判過刑,而且企業還傳子,「這種企業不會有百年基業。」

 韓國三星集團是從小型出口企業「三星商會」起家,至今已經營七十餘年。日前因為密告歐盟,造成奇美電等國內面板商遭處罰,讓郭台銘火冒三丈。

 郭台銘指出,最近他在研究企業如何永續經營的方式,發現歐洲的模式比美國好,未來鴻海會像大禹治水一樣「傳賢不傳子」。

 之後,郭台銘話題一轉說,他不是不支持公平交易法,但歐盟重罰面板商攏斷市場的案子,是他併購奇美電之前發生的事,而且很多事是被企業競爭關係所影響。

 他說,雖然「競爭對手」(指三星),是世界優秀經營的企業,但企業主曾被判刑,而後又選擇將企業交給兒子,這樣的企業即使再偉大,也不會有百年基業。

 據了解,三星集團前總裁李健熙,是在二○○九年,因瀆職罪及逃漏稅被判刑確定,李健熙獨子李在鎔,則在今年接任三星集團總裁。

 郭台銘也說,他最近常去日本取經,兩個月就去一次,想了解日圓兌美元升到八十多日圓,為何日本企業還能生存。他說,台灣從經濟地理學角度言,是好的,因為政治經濟間有一個很大的生存空間。從經濟技術學言,台灣跟日本有很大的結合空間。即使從台灣本身的政治經濟學來看,因為台灣有清廉的政府,以及兩岸和平的遠景,所以也不錯。

 從郭台銘透露近來頻赴日本考察的跡象來看,鴻海「聯日抗韓」的策略,似乎愈來愈明顯。
白眉鷹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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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版「抓耙子」免罰 又來了?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8月 12, 2011 9:55 am

美版「抓耙子」免罰 又來了?
2011-08-12 中國時報 【鐘惠玲/特稿】
 雖然,表面上韓國政府非常公平,韓國廠商三星、LG也被調查;但所有國內業者心中都有一個疑問:這次汙點證人是不是又是那個「抓耙子」?

 台灣四家面板廠,遭南韓政府認定違反托拉斯法規,引發台廠不滿,國內業界人士認為,韓國三星電子、樂金顯示器(LG)為全球前兩大面板廠,台灣奇美電、友達光電搶第三名,台、韓面板廠雙方互為最主要競爭對手,如今韓國公平會的動作,儘管三星與樂金均被列入調查,但令人擔憂美國版的「抓耙子」三星免罪事件,會不會再度重演。

 面板業者私下表示,上次美國事件,郭台銘就曾明指三星是「抓耙子」,這次南韓公平會擬開罰國內台廠,不知道汙點證人會不會又是「那個業者」。

 坦白說,國內業者在韓國市場根本「沒資格」操控價格,因為市場幾乎全部是三星、LG的,台灣業者被抓得實在夠衰、夠冤的。目前台灣根本沒有出貨太多到南韓,如果真的遭罰,了不起不要輸出產品到南韓。如果業者願意接受罰款,以南韓市場規模,應該頂多是一百萬美元金額就可解決。

 當初面板業者在美國被控違反托拉斯法時,大部分業者認罪繳錢,所以後續歐盟也接著引用並加以裁罰,由於歐盟市場大,所以處罰金額較多。至於南韓公平會要開罰,對國內業者應該影響不大,只是,實在嚥不下這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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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鼓勵抓耙子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9月 18, 2012 9:46 am

專家傳真-法律鼓勵抓耙子
2012-09-18 01:01 工商時報 趙梅君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據報載,近年來面板廠商因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被控聯合操縱價格而付出鉅額罰金或身陷囹圄,其中三星在美國轉為污點證人換取免罰優惠。隨後在歐盟的反托拉斯調查中,三星因率先通報操縱價格的行為,因而全身而退。國內各界紛紛斥責三星的「抓耙子」行為。

 寬恕政策

 同業間聯合定價、圍標、畫分交易相對人或市場,或限制數量的行為,在國外稱為卡特爾(Cartel),我國公平交易法則稱為「聯合行為」,是各國反托拉斯法及我國公平交易法禁止的對象。

 在美國,若有卡特爾行為是刑事犯罪,除了公司要付給政府罰金,參與的公司主管、員工也有刑責而將面臨牢獄之災;除此之外,對於受害者要負民事賠償責任,在我國,若有聯合行為也將被科以高額罰鍰。

 同業間的聯合定價或其他聯合行為性質上難以調查。因此,美國在率先採用「寬恕條款」(leniency program),俗稱「窩裡反條款」,鼓勵參與卡特爾的廠商提供事證,以換取免除或減輕處罰的優惠。執法機關也可因此獲得事證對其他違法者處罰。

 除了美國之外,歐盟、加拿大、南韓及日本等等國家,均已立法納入寬恕條款。我國公平交易法也在去年納入寬恕條款。公平會並於今年1月制定子法,具體規定寬恕條款適用對象及減免處罰的具體標準。

 這種鼓勵窩裡反的「寬恕條款」,是基於卡特爾的參與者,因為猜忌其他共犯是否會為了減免法律責任而供出所有共犯,所以搶先去自首。它的威力在於只要有參與卡特爾,不知道哪一天會因為別人為了免罰搶先自首,而成為調查對象。

 舉例來說,在調查甲產品時,調查對象A廠商為了免罰而舉發乙產品有卡特爾,參與乙產品卡特爾的廠商B又舉發丙產品有卡特爾,結果導致與甲產品毫不相關而參與丙產品卡特爾的C廠商成為調查對象。換言之,一層一層下來,原來是與自己無關的調查,可能因為他人連續的自首,而變成被調查的對象,就像一個網破了一個洞,造成整個網子的解體。

 反托拉斯的國際化

 在國際貿易發達且產業全球化的今天,反托拉斯的調查已非各個國家的國內法問題,操縱價格或其他聯合行為可能同時違反許多國家的反托拉斯法,而在許多國家都會受罰。各國也競相修法提高罰金。例如面板業,不但在美國受罰,後來也在歐盟及韓國受罰。更早的DRAM廠商,也先在美國受罰,後來在歐盟受罰。

 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國家針對反托拉斯案已有國際合作。據報載,去年韓國公平會調查面板操縱價格案,也是採用國際調查的結果作為處罰的重要依據。我國的公平會目前也已和法國、加拿大、紐西蘭、澳洲、匈牙利及外蒙古等國簽署競爭法的合作協議。因此,可以預期,涉及多國市場的卡特爾,只要在一個國家受罰,在其他相關國家可能都會受罰。所以考慮是否要去自首而申請寬恕條款的適用,必須把各國的狀況納入通盤考量。

 尤其,各國的寬恕政策不盡相同,有些國家並無寬恕政策;有些國家的寬恕政策對於處罰應如何減免非常明確,有些國家的執法機關對於處罰的減免有裁量權。廠商在決定是否要自首以換取免罰前,應該要查清楚,到底違反了那些國家的相關法令,並考慮各國的寬恕政策。若決定自首時,向有採取寬恕條款的國家均提出自首,以免在X國搶先自首免罰,在Y國沒有搶到第一個自首又要被罰。

 目前許多國家的反托拉斯法(在我國是公平交易法)鼓勵「抓耙子」。為了防止自己變成他人「抓耙子」行為的受害人,必須搶先自首。只能說三星熟諳法律規定,作了對公司最有利的選擇。

 (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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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恕政策、抓耙子免罰首例/4廠圍標光碟機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9月 21, 2012 3:51 pm

自由時報-財經焦點2012-9-21
寬恕政策、抓耙子免罰首例/4廠圍標光碟機 罰5400萬

〔記者廖千瑩、張慧雯/台北報導〕公平會昨宣布,光碟機廠商韓商東芝三星、韓商日立樂金、台廠飛利浦建興及日商索尼光領等四家公司,於二○○六至二○○九年間,在戴爾(Dell)及惠普電腦(HP)國外舉辦的光碟機採購招標案,涉聯合圍標,甚至間接影響光碟機價格,對四家廠商開罰五四○○萬元。

一涉案廠商為台灣公司

公平會並指出,四家廠商中有一家「抓耙子」,因配合調查免繳罰鍰,為公平會引進寬恕政策的首例;且該案有十四國在調查,台灣是第一個做出裁處的國家。但據了解,涉案的三家跨國公司在台未設營業據點,且還有涉案廠商免罰,這項裁處最後可能雷聲大、雨點小。

飛利浦建興昨低調表示,此案是多年前發生的,該公司一直配合調查,如今裁決結果出爐,對公司營運不至於造成影響。

公平會表示,去年從美國司法部新聞稿發現,涉案廠商之一與美國司法部達成認罪協商,於是開始對國內光碟機製造業者展開調查。根據調查,四家廠商於二○○六至二○○九年間,在Dell與HP國外舉辦的光碟機採購招標案,在投標前或投標進行中,透過電子郵件、電話或會面等方式聯繫圍標,涉聯合行為,依涉案期間營業額多寡,分別處東芝三星二五○○萬元、日立樂金一六○○萬元、飛利浦建興八○○萬元、索尼光領五○○萬元,共處五四○○萬元罰鍰。

至於該案為何由台灣的公平會裁處?公平會解釋,惠普及戴爾在台灣個人電腦市占率約十%,且該案牽涉到的光碟機也會附在電腦裡賣到台灣,且有一家涉案廠商為台灣公司。

日、韓商在台無營業據點

不過,涉案的四家廠商中,除了台灣廠商與荷蘭商合資成立的飛利浦建興數位科技為台灣公司、總部設在台灣外,其他三家在台都無營業據點,在公平會調查過程中,東芝三星與索尼光領在台僅透過律師事務所溝通,裁罰處分書也是送到事務所,在台無代理人的日立樂金則透過外交管道送達處分書。

對於外界質疑是否罰得到涉案廠商?官員說,三家外商在台請的是代理人,公平會並未進一步了解這些公司在台有無資產,但「根據過去的經驗,被罰的廠商都會先繳罰鍰,再提訴願」。

記者昨試圖聯繫東芝三星在台指定代理的常在法律事務所及索尼光領在台代理的萬國法律事務所,但截至截稿,兩家事務所均未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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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恕政策小檔案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9月 21, 2012 3:54 pm

自由時報-財經焦點2012-9-21

寬恕政策小檔案

公平會去年底修法引進「寬恕政策」,也就是所謂的「窩裡反條款」,聯合行為的涉案廠商可主動向公平會提供相關違法事證或陳述具體違法事實,藉以換取免除或減輕罰鍰。

根據「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一位向公平會申請寬恕政策的廠商,得免除全部罰鍰,其餘僅能減輕部分罰鍰,減輕的罰鍰數額依序遞減,之後申請者最多4位,可減輕的罰鍰依序為50%、30%、20%及10%。

包括美國及歐盟等,目前均設有寬恕政策,美國的寬恕政策只有一家廠商可適用,罰鍰、刑責全免,民事求償則不須3倍賠償,僅須賠償一倍,其他廠商則僅能認罪協商;歐盟規定與台灣類似,也是第一家免除罰鍰,其餘依序遞減罰鍰。(記者廖千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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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達案 美法院裁罰147億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9月 21, 2012 3:57 pm

自由時報-財經焦點2012-9-21

友達案 美法院裁罰147億

〔國際新聞中心/綜合報導〕台灣第二大液晶顯示器製造商友達,涉及聯合操縱液晶顯示器價格一案,舊金山聯邦法院於台灣時間二十一日凌晨宣判,裁定對友達罰款五億美元(約一百四十六.六億台幣)。

2主管各判3年 併罰20萬美元

友達違反「反托辣斯法」案今年三月開庭審理時,陪審團做出有罪判決。經過半年,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法官伊爾斯頓於美國時間二十日宣布,對友達公司罰款五億美元。前友達執行長陳炫彬、佳世達總經理熊暉則被判處三年徒刑與二十萬美元罰款。伊爾斯頓表示,美國司法部要求的十億美元罰款過高,而友達先前表示,可接受的最高罰款為二.八五億美元。

美國司法部稍早前曾要求法官重罰友達十億美元,並對陳炫彬、熊暉求處十年徒刑與一百萬美元罰款。

台灣友達光電、奇美電、南韓LG、日本夏普等亞洲面板廠遭美國司法部指控涉嫌壟斷面板價格,除友達外,其他面板廠都提早認罪,未進入法律程序,只有友達堅持沒有壟斷問題,成為唯一一家面臨判決的面板廠。

「華爾街日報」先前報導,這項判決可能會成為美國反托辣斯法的分水嶺。前反托辣斯部門負責人泰薩肯對華爾街日報說,這個判決將是近年反托辣斯法最重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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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版商業間諜法難產 李焜耀心中的痛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10月 16, 2012 4:36 pm

台版商業間諜法難產 李焜耀心中的痛

【聯合晚報╱記者陳姿延/台北報導】 2012.10.16 02:31 pm

友達離職高階主管涉嫌盜用及外洩友達營業秘密,友達董事長李焜耀(中)日前即指出,面對洩漏商業機密等罪行,建議參照美國「商業間諜法」,修正相關刑法與通信監察法,保護企業營業秘密。
報系資料照
去年曾當面向馬總統建言
面板大廠友達離職高階主管涉嫌盜用及外洩友達營業秘密,包括AMOLED等國科會列管的先進關鍵技術,予大陸競爭廠商華星光電。友達董事長李焜耀去年與馬英九總統與竹科廠商座談時就提出建言,包括聯發科、康寧也積極臨時提案,建議參照美國制訂「商業間諜法」,以保護企業營業秘密。

友達傳出高階研發主管盜用及外洩公司營業秘密予競爭廠商,包括AMOLED等相關面板先進關鍵技術,予大陸競爭廠商華星光電,調查局據報後,日前趁兩人返台進行搜索約談,依涉違反刑法「利用電腦設備洩漏工商秘密」等罪嫌將兩人逮捕,但兩人否認犯行,移送新竹地檢署複訊後飭回。

對此,友達發表聲明指出,感謝司法檢調單位對保護產業營業秘密的重視,全力配合調查並提供一切必要協助。

李焜耀日前也指出,面對洩漏商業機密等罪行,台灣現行法令僅能以背信、侵占、妨害秘密罪輕判,建議參照美國「商業間諜法」,修正相關刑法與通信監察法,保護企業營業秘密。而目前包括友達、康寧、聯發科等許多國內大廠也都積極促進「商業間諜法」,相關法案仍在行政院會推動當中,尚未進入立法院。

法人表示,陸面板廠積極拓展營運,兩岸面板廠持續競爭關係,目前來看,雖相關技術已洩漏出去,但友達此一提告動作仍有其必要性,除保護研發技術外,也有示警、殺雞儆猴的作用。

專家指出,台灣要有效嚇阻這類型的犯罪行為,可參考美國的「商業間諜法」,其對洩漏相關技術等犯罪行為,有更強的制裁力,以防止台灣新技術、人才的流失,拖累產業競爭力表現。

【2012/10/16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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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營業秘密訂刑責 最重判5年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10月 25, 2012 5:50 pm

..侵營業秘密訂刑責 最重判5年 
.-字+字.中央社 – 2012年10月25日 下午2:32.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5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增訂侵害營業秘密的犯罪行為樣態及刑事責任,並針對意圖域外使用者加重處罰。

行政院長陳(沖)表示,近年來產業界陸續發生離職員工竊取、盜用或外洩原任職公司營業秘密的嚴重案件,不但侵害產業重要研發成果,更嚴重影響產業的公平競爭。

陳(沖)說,刑法第317條等條文雖已針對侵害營業秘密行為訂有刑責,但仍有無法適用的情形;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後,經濟部應積極與朝野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經濟部指出,現行刑法第317條、第318條之1及第318條之2的規定,雖已針對侵害營業秘密行為訂有刑責,但僅處罰無故洩漏營業秘密的行為,而未處罰不法取得及非法使用行為,因此提出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

草案增訂侵害營業秘密的犯罪行為樣態及刑事責任。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使用、洩漏等情形,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的利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明訂「域外加重處罰」,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不法竊取營業秘密,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考量被害人及行為人有私下和解機會,以及因不易取得營業秘密受害的證據,外國有「窩裡反」條款,草案明定侵害營業秘密刑事責任為告訴乃論。10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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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間諜重罰!竊取營業祕密外洩 最重判5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10月 25, 2012 5:52 pm

..產業間諜重罰!竊取營業祕密外洩 最重判5年、罰金5千萬
NOWnews – 2012年10月25日 下午1:24.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經濟部所提「營業祕密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新法將增訂侵害營業祕密之行為及樣態,及刑事責任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新台幣1千萬元罰金。針對「意圖域外使用(含陸、港、澳)」之人,更加重處罰,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新台幣5千萬元罰金。

行政院長陳冲指出,近年來,產業界陸續發生離職員工竊取、盜用或外洩原任職公司營業祕密的嚴重案件,不但侵害產業重要研發成果,更嚴重影響產業的公平競爭,我國刑法第317條等條文雖已針對侵害營業祕密行為訂有刑責,但仍有無法適用的情形。本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積極與朝野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經濟部表示,「營業祕密法」於民國85年1月17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16年未修正,隨著國際商業活動日趨複雜,各國營業秘密法制近年多所調整,尤以增訂侵害營業秘密行為的刑事責任或加重其刑責為重要趨勢。現行刑法的規定,雖已針對侵害營業秘密行為訂有刑責,但僅處罰無故洩漏營業祕密的行為,而未處罰不法取得及非法使用行為,是現行刑法規定殊欠完整且法定刑過低,不足以有效保護營業秘密。

「營業祕密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侵害營業祕密之犯罪行為樣態,及其刑事責任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二、明定意圖域外使用而犯修正條文第13條之1第1項所列之罪者,加重處罰。

三、明定侵害營業祕密刑事責任為告訴乃論之罪。

四、增訂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侵害營業祕密而須負擔刑事責任時,除依本法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之併同處罰規定。

五、為促進訴訟程序進行,原告就主張營業祕密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之事實已釋明者,如被告否認其行為時,應就其否認為具體之答辯;如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答辯或答辯非具體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原告已釋明內容為真實。

「營業祕密法」的犯罪行為樣態包括:

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祕密所有人之利益,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鄭方法而取得營業祕密,或取得後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祕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祕密。

三、持有營業祕密,經營業祕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祕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祕密有上述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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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角、跳槽帶走機密 最高罰5000萬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10月 26, 2012 10:52 am

挖角、跳槽帶走機密 最高罰5000萬

【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2012.10.26 03:24 am

科技等行業挖角、跳槽不稀奇,但若帶走、洩露原公司商業機密,未來得擔負刑責。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營業秘密保護法修正草案,增訂洩漏營業秘密刑事責任,最高可處五年、併科千萬罰金;洩密到國外最高可併科五千萬元罰金,相關公司也難逃罰金制裁。

行政院長陳冲表示,近年產業界陸續發生離職員工竊取、盜用或外洩原任職公司營業秘密案,不但侵害產業重要研發成果,更嚴重影響產業公平競爭。營業秘密為智財權策略布局的一部分,請經濟部積極與朝野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立法。

例如友達光電兩名前高階主管被控離職之後,將友達關鍵技術文件洩漏給大陸企業;經濟部長施顏祥對此表示,企業對企業竊取秘密是「非常不友善的動作」,但目前僅能引用刑法相關規定,有其侷限。

依草案,如果在國內洩密,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萬到一千萬元罰金;如果洩密到國外,將加重罰則、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十萬到五千萬元罰金。草案也規定,本罪屬告訴乃論,官員解釋,將有助原公司「策反」涉及洩密的離職員工。

對於侵害營業秘密行為的定義,草案也明確規範:包括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不正方式取得,並使用洩漏;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沒有經過授權或逾越受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持有營業秘密,經由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燬,卻沒有刪除、銷燬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2012/10/2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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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密修法增訂刑責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11月 22, 2012 12:14 pm

自由時報-財經焦點2012-11-22

洩密修法增訂刑責

〔記者林毅璋/台北報導〕為嚇阻中國惡意挖角,衝擊我國產業競爭力及創新研發成果,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已排定下週三審查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重點將是增訂刑事責任。

根據行政院版本的草案內容,對侵害營業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五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對意圖洩密到國外者,更增訂「域外加重條款」,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草案也增訂「窩裡反條款」,明定侵害營業秘密刑事責任為告訴乃論罪,洩密員工只要供出其他人的犯罪事實,可換取免刑或較低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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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洩密 最高關10年 罰所得利益10倍 營業秘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11月 29, 2012 9:53 am

跳槽洩密 最高關10年 罰所得利益10倍 營業秘密法增修 維護產業公平競爭 史無前例加重處罰海外洩密 且是公訴罪
2012-11-29 01:30 中國時報 【黃佩珊/台北報導】
 近年來國內科技業被大陸與南韓挖角,並帶走營業秘密,引發朝野重視。立法院司法與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營業秘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對觸犯營業秘密者,新增刑事責任,也史無前例的將海外洩密加重處罰,最重有期徒刑為十年,最高罰金為所得利益十倍。

 這項新增條文,在國內觸犯營業秘密,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罰金,所得利益超過一千萬元,最高可罰所得利益三倍。如果將機密帶到外國,要加重處罰,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期,得併科罰金。所得利益超過五千萬元的話,罰金最高為所得利益的十倍。洩密到海外,是公訴罪。

 經濟部長施顏祥指出,最近幾年,產業界發生離職員工盜用或外洩原任職公司營業秘密,並以不法手段竊取產業的營業秘密,侵害研發成果,影響公平競爭。現行法制不足以解決相關的侵害與爭議,因此,增訂刑事責任、域外加重處罰等條文。

 施顏祥舉例說,他知道的四個案例包括台積電員工被韓國三星挖角、聯發科合併晨星前員工將機密帶到晨星、友達員工跳槽大陸廠商華星、以及美國康寧的機密被竊取。

 營業秘密法增訂條文中,對國內部分,明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利益,包括竊取、侵占、不法取得或洩漏營業秘密,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上限一千萬元的話,得於所得利益的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對海外部分,明定意圖將營業秘密在國外使用,包括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等地區,將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期,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但所得利益如果超過罰金上限五千萬元的話,得於所得利益的兩倍到十倍酌量加重。

 值得注意的是,在國內洩密屬告訴乃論,而海外洩密是公訴罪。

 至於離職員工跳槽到海外,要如何處理?法務部參事陳文琪說,我國和多數國家包括韓國都沒有簽訂相關條約規範,只能透過司法互助機制和個案合作的方式來努力。而在中國大陸方面,有司法合作管道,依據海峽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最近就曾查扣被害人的犯罪所得。

 經濟部智財局長王美花補充說,若員工涉及違反營業秘密,且已赴國外公司任職,只要回到台灣,就會遭到約談,未來還須面對刑責。營業秘密法增訂加重處罰,會有遏止作用。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10 ... 00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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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商業祕密至境外 判10年罰5千萬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11月 29, 2012 9:56 am

竊商業祕密至境外 判10年罰5千萬
2012-11-29 01:30 旺報 【記者陳秀蘭/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營業祕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大陸、香港等境外地區盜取或侵害營業祕密,最重可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懲罰性罰金,最高可達5千萬元。

 此外,為遏止重大商業祕密再度外洩,昨天初審通過的「營業祕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大陸、香港等境外竊取營業祕密行為,將採公訴罪,與境內採告訴乃論完全不同。

 友達光電今年10月傳出有離職高階研發主管帶槍投靠到大陸的同性質公司,引發社會關注,凸顯台灣的「營業祕密法」規範明顯不足,為嚇阻、制止有心人士盜取營業祕密圖利,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在朝野高度共識下」,經濟部力拚今年底完成三讀,明年上路。

 根據初審條文,一般侵害營業祕密的不法行為,可處5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如洩密至大陸、香港及澳門等境外地區,將加重刑責,經濟部原先修正草案是處6個月之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50萬到5000萬,但立委昨天決議大幅提高,刑責為1年以上,10年以下。併科罰金由原來50萬最低門檻,提高至100萬以上到5000萬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對行為人之不法利益,昨天初審通過的新修正草案,可依其不法利益的2倍至10倍作為罰金;換言之,罰金可高達上億元。

 此外,意圖將營業祕密盜往外國或大陸、香港、澳門地區,採非告訴乃論(即公訴),要由不法行為人自己舉證;在國內意圖圖利而盜取營業祕密,則採告訴乃論。

 至於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罪責加重。昨天初審通過的草案,公務員或曾任公務人員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營業祕密,意圖圖利而故意犯罪,加重刑罰1/2。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10 ... 00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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