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達保經吳文永等人,被依刑事詐欺罪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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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達保經吳文永等人,被依刑事詐欺罪嫌移送

文章RAY » 週三 1月 30, 2008 12:42 am

永達保經負責人吳文永及業務員黃滿英等人,被依刑事詐欺罪嫌移送刑事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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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台北市政府消保官室
發文日期:府法保字第09730251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本府受理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申訴表格等相關資料
主旨:資移送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文永)及其業務員黃滿英等人涉及刑事詐欺罪等相關責任,僅請惠予依法偵查辦理。
說明:
一、按吾國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1項)。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之,(2項)。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訴(3項)』、同法61條後段:『......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即移送偵查。』,以及消費者保護官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74點:『消費者保護官執行職務時,發現有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依法向檢察官提出告發』,對消費爭議之申訴與涉及刑事責任之處理,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緣民國92年2月6日,商業登記於本市之旨揭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多名業務員為賺取高額佣金,以『優惠存款』、『退休理財規劃』之名義,藉『存款送免費保險』、『提款免利息』等不實話術,致數十名民眾限於錯誤,將與年收入顯不相當之高額金錢或養老金存入所謂『帳戶』,俟首次提款或收到保險費繳納通知後,使知所謂的『存款』竟是儲蓄險,所謂『借款』竟是用保單向保險公司貸款,當發現受騙欲解約時,依約也只能拿回3分之1以下金錢。本府收到申訴該公司不當行銷行法之案件迄今已達數十件之多,縱該公司強調其業務員皆有揭露正確的消費資訊,否認有不當行銷保單情事,惟從申訴資料及受害消費者之陳述中發現,所指摘之行銷話術及廣告單大同小異,似透過同一教育訓練所致;且大部分受害消費者根本無資力繳納每年高額之保險費,如定期繳納高額保險費將導致生活難以為繼,顯悖於一般人理財規劃之常情,更顯得旨揭公司之辯解殊難採信,該公司欲以不實資料欺騙不知情消費者、賺取高額佣金之意圖昭然若揭,損害消費者權益甚鉅。
三、是核其行為,主觀上詐欺不法獲利之故意明確,客觀上隱匿重要之消費資訊而為不實說明,致消費者陷於錯誤,而交付自己之財產與該公司及負責人辦理保險,產生之財務壓力直接導致受害者的解約損失或借款利息損失,損害且與其詐術間因果關係洵然存在,顯與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責相涉。
四、爰依首揭相關法條,檢具如附件之申訴表類影本,移送與貴機關,惠請與以處理,依法偵查辦理,以懲奸惡。

正本: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副本:


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葉慶元 決行
RAY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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