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陳○○君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陳○○君作出處分,渠有違反行為時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
一、 裁罰時間:101年12月 18 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陳○○君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100年6月29日修正前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及第167條之1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陳君招攬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美國國際投資人信託公司保險商品,核與行為時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不符,應依同法第167條之1規定裁處罰鍰;惟審酌陳君行為時尚為一名大學在校生,涉世未深,考量其教育程度、社會環境、個人經歷等具體情況,應係在不知法規之情形下誤觸法規,惟此不知尚非不可避免,爰有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所定,按其情節得減輕處罰之事由。又其於犯後坦承犯行,考量應受責難之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等情事,爰依行政罰法第8條、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後段規定,處以保險法第167條之1所定法定罰鍰最低額新臺幣90萬元之3分之1,即新臺幣30萬元。
五、 其他說明事項:案關違法行為發生於97年4月間,爰經依據行為時保險法處以行政罰。本會為促進保險市場秩序、維持保險市場安定,進而保障消費者,100年6月29日修正發布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故自修法後,是類違法情事將科以刑事罰則,金管會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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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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