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連動債求償 依消保法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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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連動債求償 依消保法判賠

文章印刷平 » 週二 11月 16, 2010 9:43 am

罕見!連動債求償 依消保法判賠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羅兩莎/台北報導】 2010.11.16 02:45 am

楊姓男子前年到第一銀行新店分行辦定存,銀行強力推銷兩檔「保本」連動債商品,楊改買連動債,半年後慘賠三百萬元,楊控告一銀要求賠償;台北地院審理,認定一銀沒有依照消保法盡到告知義務,判決一銀除須給付楊買連動債的本金外,還應負百分之十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給付楊近三百三十四萬多元。

這是國內司法判決中,第一件採用消保法判決銀行須為販售連動債商品賠償的案例。一銀表示,法院加罰銀行一成的判決很少見,將在收集客戶是否投資過類似金融商品,或客戶之前有收過利息等詳細資料後上訴。一銀指出,一銀十件連動債的賠償案件,銀行各有勝訴、敗訴,即使敗訴,法官大都判銀行賠償客戶本金的二至三成,判賠本金百分之一百一十的案例罕見。

楊姓男子指出,前年三月間到一銀新店分行辦理定存,理專向他推銷分別以紐幣和澳幣計價的連動債,銀行給他的廣告單還說是保本連動債,每年配息至少百分之七,比定存優惠很多,他為要保本生息,購買這兩檔連動債約紐幣四萬一千元及澳幣七萬元(共約三百萬元台幣)。

他表示,一銀從未向他說明購買連動債有風險,且在連動債的廣告單上註明是「低風險」「到期百分百投資本金保障」「每年保證配息」,如果不是保本保息,他絕不會去買,一銀故意隱瞞事實造成消費者錯誤,他要求返還本金及依消保法負懲罰性賠償責任。

一銀抗辯,楊購買連動債是投資行為,投資有賺有賠,而連動債是雷曼兄弟發行並擔任保證,一銀只是受託人,楊不應將投資風險轉嫁給銀行。

但法官審理指出,一銀的廣告DM明顯強調是保本、保息,一銀與楊簽下的信託契約也強調保本,但一銀從未告知楊購買連動債連結的股票風險、發行機構的風險,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應負賠償責任。

【2010/11/1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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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連動債像買西裝」 把投資變消費

文章印刷平 » 週二 11月 16, 2010 9:45 am

「買連動債像買西裝」 把投資變消費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0.11.16 02:45 am

司法實務界多認為購買連動債是「投資行為」,而非消費行為,民眾因連動債虧損求償大多敗訴;審理一銀連動債的法官卻挑戰實務見解,認為買連動債就如同買西裝、買房子、買汽車一樣,仍有消保法的適用,銀行須負懲罰性賠償責任。

實務界一般認為,買連動債並非消費行為;主要理由是消費者保護法中所謂的「消費」,是指為達成食衣住行育樂目的,所為滿足人類慾望的交易行為。而投資行為是投資者交付金錢後,享受利益,並非以消費為目的交易,況且投資有賺有賠,若是商品如股票、債券賠錢,要適用消保法,說不過去。

本案法官趙子榮卻在判決指出,是否適用消保法,實務上多是依照行政院消保會的見解,這是主管機關預先「擬制」購買連動債者的動機是為了「投資」,而排除其他動機的可能性,並不合理。

判決中指出,買西裝實務上認為是消費行為,適用消保法,但買西裝可能是為了找工作要面試,投資自己的門面,但面試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不就如同購買連動債,可能獲利,也可能賠錢;如果買衣服有投資的動機,難道就不適用消保法嗎?而買連動債僅是為了避免自己亂花錢,而非投資,就不適用消保法,並不公平。

法官認為,如果不是一銀理專為了佣金鼓吹慫恿推介,加上銀行的保本保息廣告的推波助瀾,楊姓消費者對陌生的連動債商品接受度必不高,可見買連動債和買房子、汽車的過程類似,企業雇用人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因此,仍可類推適用消保法。

【2010/11/1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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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和解雷曼債投資人 銀行通知退12%本金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7月 04, 2012 6:54 pm

自由時報-財經焦點2012-7-4

未和解雷曼債投資人 銀行通知退12%本金

先還三% 未承諾剩餘九%何時退

〔記者張舒婷、王孟倫/台北報導〕雷曼風暴已近四年,台新、中信等銀行前陣子陸續與未達成和解協議的投資人聯繫,表示可退還本金的十二%,初期先歸還三%,但沒有承諾剩餘九%何時退還。連動債受害人權益促進會會長陳玉樹證實此事,但目前拿到三%本金的投資人並不多。

金管會則表示,過去由銀行公會評議委員會處理的各種金融消費爭端,從今年一月起,全部改由「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處理;至於雷曼連動債賠付爭議相關案件,絕大多數已完成評議結案或和解,僅剩少數尚未結案。

美國雷曼兄弟是全球最大的連動債發行機構之一,二○○八年九月,雷曼兄弟破產引發金融海嘯。根據統計,全盛時期,國銀代銷約新台幣一兆元的連動債產品,投資人約有五.一萬人,其中三到四成皆是雷曼發行,或由雷曼擔任代理機構。

雷曼兄弟垮台後,全球投資人血本無歸,但就投資人權益保障方面,香港民眾比台灣幸福許多。根據香港金管局統計,港民不僅可拿回六至七成本金,在擔保品處分後,可拿回的本金多達八十五%到九十六.五%;反觀台灣,之前銀行公會與投資人達成協議平均賠償比率只有兩成多,引發許多投資人不滿。

「連動債」是相當複雜的投資商品,通常由雷曼等大型投資銀行,透過一般商業銀行向小額投資人募款。連動債除投資債券獲取利息,同時投資期貨、選擇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但只有債券部分標榜可保本,其餘金融商品皆屬於高度財務槓桿操作,且是投資銀行所設計,等於將投資人的生殺大權交到投資銀行手上。

連動債受害人權益促進會會長陳玉樹證實,這一、兩個月,台新、中信等銀行確實與未達成和解協議的投資人聯繫,表示雷曼兄弟清算破產後的剩餘資產價值,將可退還本金的十二%,初期先歸還三%,但沒有承諾剩餘九%何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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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開始償債 投資人最多拿回27%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7月 30, 2012 9:59 am

雷曼開始償債 投資人最多拿回27%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2012.07.30 05:49 am


上半年美國雷曼兄弟控股公司開始償還全球債權人,雷曼兄弟的荷蘭破產管理人也在日前宣布,最快自明年1月起賠付全球債權人。

銀行業者樂觀評估,美國及荷蘭的償付金額加總,雷曼連動債(限保本)投資人約可拿回27%債權。也就下說,原先投資100元,最多可拿回27元;但只限於購買「保本型」的雷曼連動債投資人。

雷曼兄弟走出破產,今年開始還錢。2008年雷曼兄弟宣布破產後,全球債權人分別在美國紐約及荷蘭阿姆斯特丹的破產法院打官司。在兩地破產法院陸續完成審理後,投資人也將自美國、荷蘭分頭獲得賠償。

由於金管會要求,銀行業過去幾年已與部分雷曼連動債投資人達成和解,並進行賠付。雷曼開始還錢,當初血本無歸的投資人可再拿回一些補償金額,不無小補。台北富邦銀行就表示,「雷曼能還我們多少,我們就會還客人多少」。

中國信託商銀表示,美國紐約地方法院已裁定雷曼兄弟脫離破產保護,進入重整,美國雷曼自3月起開始賠償全球投資人,並訂出每年兩次分配日:3月30日及9月30日。

銀行委任的律師事務所表示,美國雷曼可分配資產約650億美元,其中225億美元已在今年上半年進行首次分配,投資人首批獲償款項,為已承認債權金額的3.609%;台灣各銀行多在4月底開始對投資人進行首次分配,預計第2次分配在9月底。

中信銀表示,雷曼投資人總計可從美國獲得已承認債權金額的12.2%償付。北富銀表示,雷曼兄弟的荷蘭破產管理人已通知,若多數債權人都認可和解計畫,且不再上訴。荷蘭雷曼預計在2013年1月,對全球投資人首次賠付。

【2012/07/30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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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動債審查新制 從嚴上路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12月 19, 2012 11:37 am

連動債審查新制 從嚴上路

2012-12-19 00:54 工商時報 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金總重新調整境外結構商品審查規範,限制業者一次僅准送審一檔結構債,且每次審查費由6萬元提高到15萬元,並將審查時間延長一倍,儘管有新審查規範,但金管會仍未點頭讓境外結構債重新問市。

 2008年之前,境外結構型商品,即俗稱的連動債在銀行、保險通路熱賣,不過在雷曼兄弟事件後,銀行通路立即緊縮,除金管會要求信託公會嚴審商品,也設許多銷售規範。

 銀行一直到去年,才有台新銀及元大銀有重新推出提供給一般投資人投資的連動債。

 至於壽險業以投資型保單連結連動債,因為先前要求100%保本、且發行單位多數在台設有分支機構,因此在金融海嘯時,沒有造成保戶受損,但也因金管會推出新的管理規定,一直到2010年5月才重新推出連動債保單。

 去年因為歐債風暴,金管會擔心連動債發行單位多是歐系投資銀行,如瑞士銀行、瑞士信貸、巴克萊銀行、德意志銀行、法國興業銀行等,有些已被降評或列入觀察名單,因此金管會「勸說」壽險業者降溫,去年有3檔連動債保單取得核准,但未銷售。

 今年則完全沒有連動債保單問市,僅國壽推出國內投信發行的保本型基金,以類似連動債的特性銷售,但商品只賣一周,銷售20多億元。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 ... id=509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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