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結構型商品本金非存款

推廣「保障找保險,存款找銀行」的正確保險觀念。

版主: 台灣之聲

金管會:結構型商品本金非存款

文章印刷平 » 週五 10月 22, 2010 10:08 am

金管會:結構型商品本金非存款
【中央社╱台北21日電】 2010.10.22 12:04 am


行政院金管會修訂相關辦法,明定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不屬於存款,明年起,該本金在會計處理上應帳列「其他金融負債」項目之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發布有關「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性質及會計處理之相關事項規定」,以釐清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的性質,使業者在法令遵循上有明確依據。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張國銘表示,銀行承作100%保本的結構型商品雖與存款性質接近,但是在中途解約情況下,定期存款只會減少部分利息,並不損及本金;而保本式的結構型商品卻可能損失客戶的本金。

因此,金管會明定,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不屬存款;並自100年1月1日起,該本金在會計處理上應帳列「其他金融負債」項下,並於該科目下另設「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的子科目予以區別。

張國銘指出,目前有不到5家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時,將本金自存款總餘額扣除,造成計算銀行法定比率或限額時,超過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30%上限;金管會將給予這些銀行自發布日起1年的調整期。

根據銀行法第72條之2,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的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總和的30%。

金管會提醒,結構型商品是例如公債、銀行定期存單、公司債等固定收益商品,銀行銷售此類商品時,應將交易條件及相關風險充分說明,讓消費者了解購買後所需承擔的風險及損益情形。

【2010/10/21 中央社】@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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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動債本金非存款 5銀行受影響

文章印刷平 » 週五 10月 22, 2010 10:56 am

連動債本金非存款 5銀行受影響2010-10-22 工商時報 【記者陳碧芬/台北報導】
 現階段銀行握有的3,840億元結構型商品資金,金管會昨天表示,業者應該自民國100年元旦起,在會計帳上更新處理,預計可能有5家銀行需要調整,金管會因此將調整時間拉長為1年,讓業者調整至法令規定的比率或限額。

 金管會昨天發布有關「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性質及會計處理之相關事項規定」,明定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所收的本金,不屬存款,應該列在「其他金融負債」項下,並於該科目下另設「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子科目予以區別。

 官員說,此項調整,是金管會考量到監理的合適性。各銀行應配合調整,除會計帳目重列外,業者應該注意銀行法第 72- 2條規定,對於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的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總和的30%門檻。

 金管會銀行局表示,這是配合央行在98年12月間提出的「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負債準備金審查辦法」,說明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的細節措施,釐清結構型商品的本金管理。

 目前銀行承作100%保本的結構型商品雖與存款性質接近,金管會認為,惟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僅減少部分利息,不會損失本金保本型的結構型商品於中途解約時,客戶本金可能產生損失,因此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不該是存款,但又不是一般營運資金,因此需要新列會計帳。

 金管會並表示,考量目前銀行實務上辦理結構型商品,銀行將結構型商品本金自存款總餘額扣除後,致計算銀行法相關法定比率或限額有不符合規定,即銀行法第72-2條,因此昨天起1年內的時間,提供業者進行調整至法令規定的比率或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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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保法 單窗搞定糾紛

文章印刷平 » 週二 11月 23, 2010 10:44 am

金融消保法 單窗搞定糾紛
2010-11-23 工商時報 【記者陳碧芬/台北報導】
 銀行理財客戶、股市散戶、保險人等,將來辦信用卡、現金卡、各項貸款、連動債、買保險,凡是爭議金額在150萬元以下,可以透過新設立的消費者爭議處理機構,加速處理金融糾紛。

 金管會將整合成立單一窗口,基於民眾需求,提供簡易、快速及公平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金管會主委陳裕璋昨天表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草案,預計年底之前送到行政院,明年可望實施,立委提案和民眾進一步需求,能在本周召開的公聽會上進行溝通。

 陳裕璋表示,金融消費者保護分為3大層次,首先,金融機構銷售商品時,應對投資人本身需求及屬性進行了解;其次,風險必須充分告知,提供投資人決策時充分資訊判斷;最後,金管會各業務局會對於商品銷售過程的各種行為,應要求各金融機構加強自我要求。

 由於股市一般投資人、結構債商品專業投資人等,都已有相關法規提供糾舉或畫下防火牆,新起草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不同於證券或期貨投資人保護法,重點亦不僅限於證券股票和期貨商品,而是因應金融商品服務日趨複雜,各種衍生性商品組合推陳出新,造成銀行理財銷售客群的保護無門,該法核心以規範銀行不當銷售所造成的消費者傷害為主,且銀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金管會,需要成立免費的金融商品服務糾紛申訴管道。

 藍綠立委昨天在財委會今提出14個提案和臨時提案,多數與股市投資人保護、銀行理財產品客戶保有關,直接監督金管會,要求負起金融市場的管理責任。雖然陳裕璋已說明,透過銀行管道購買金融商品,不叫作「投資人」,而是「消費者」,試圖把投保法和金融消保法分釐,但是立委們仍認為,兩者均為投資人,兩造爭議突顯了該法研擬過程的困難。

 例如立委羅淑蕾提出的連動債投資損失問題,9萬多位投資人申訴求償358億多元,實際只獲得33億多元,賠償率只有8.84%,羅淑蕾說,惡質理專銷售商品語帶模糊、欺騙消費者,金管會研擬「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草案應該要妥善規範。

 此外,立委要求金管會派員突擊檢查銀行理專對於產品的熟悉度,銀行局長桂先農表示,第一波已經調查銀行對客戶收取的佣金,結果還算合理,第二波將進行理專行銷的抽查。陳裕璋說,惡質理專依法會受到處罰,銀行主管也要負起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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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連動債本人沒點頭 銀行判賠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1月 18, 2011 9:28 am

買連動債本人沒點頭 銀行判賠
2011-01-18 中國時報 【吳政峰/基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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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宅竄火苗屋毀人無恙  ▲基隆市北寧路516巷一處2樓加蓋鐵皮屋的民宅17日清晨8時傳出爆炸聲,屋內竄出濃煙與火苗。2樓已燒的精光,但所幸2名余姓屋主逃出屋外,沒有傷亡。基隆市市長張通榮隨後也赴火災現場慰問屋主。消防局不排除起火點在變電箱,火災原因仍待釐清。(圖文:吳政峰)

 楊姓婦女九十七年一月間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為張姓丈夫辦理十萬元美金定存到期展期手續時,遭王姓理專以「等同定存,完全保本」為由,購買雷曼兄弟連動債商品。由於楊女並未獲丈夫同意而代買連動債,加上理專未能舉證已確認其丈夫意願。基隆地方法院十七日判決銀行敗訴,須返還張男十萬元美金。

 基隆地方法院表示,由於丈夫的十萬元美金銀行定存到期,楊姓婦女九十七年一月間持丈夫的印章赴中國信託銀行基隆分行辦理定存到期展期手續。

 銀行的王姓理專以「等同定存、完全保本」且利息較高等理由,說服楊女為丈夫改買雷曼兄弟連動債。

 判決書指出,法官林淑鳳在法庭上詢問王姓理專,有無跟原告配偶(楊女)說,事後要跟原告本人(張男)確認是否要購買本件債券?理專卻說,「一般是要確認,但我忘了。」

 法官隨後查證銀行理專與銀行總行之間的電話錄音檔,發現理專當天曾撥打電話至總行,僅詢問確認楊女是否可憑代理人的身分,幫丈夫購買連動債,但卻違背社會常情,並沒有打電話給楊女的丈夫,確認本人是否有購買連動債的意願。

 因為理專無法舉證楊女是否獲其丈夫授權,購買連動債商品?法官判決,楊女代夫購買連動債商品的契約不成立,銀行必須給付楊女的丈夫十萬元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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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保險公司買保單 最划算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1月 25, 2011 12:19 pm

找保險公司買保單 最划算
2011/01/25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金管會上周找來產險公會及產險業者,討論車險及住宅火險招攬人員的佣金上限,會中決定維持現行規定,車險為18.4%、住宅火險為16.9%,民眾如果直接向保險公司投保,可享有一成到二成的折扣,比其他通路划算

多數民眾買車投保車險,或辦理房貸投保住宅火險時,多是透過車商或與銀行合作的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司來投保。金管會上周開會檢討產險費率自由化第三階段的監理相關配套措施,根據現行規定,車險及住宅火險的費用率上限,分別是35%及45.5%,其中招攬人員的佣金上限分別是18.4%及16.9%

舉例來說,100元的車險保費中,最多有35元是保險公司給業務員佣金、人事管銷等費用,其中給招攬人員的佣金上限則是18.4元

目前透過保險公司業務員、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業務員通路,投保的費用率上限都相同,部分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向主管機關建議,希望提高佣金上限。不過,會議結論仍維持目前上限,明年再作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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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黃乘客險 擬強制投保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1月 25, 2011 12:21 pm

小黃乘客險 擬強制投保
2011/01/25
【經濟日報╱記者洪凱音/台北報導】
繼營遊覽車、公共汽車等營業用大客車須強制替旅客投保乘客險後,保險公司透露,交通部已研擬要求計程車業者業者也需替乘客投保「乘客險」,保額應為150萬元及20萬元醫療險,替大眾乘車安全加分

交通部研議計程車強制投保乘客險,讓民眾搭乘計程車更有保障。 (本報系資料庫)

據統計,國內計程車逾20萬輛,每天在路上行駛,風險不低,應該比照大客車強制投保乘客險,以保障乘客權益,不過,新制可能會加重計程車業者的保險負擔。

產險公司指出,計程車投保車險,保費貴得嚇人,不僅限制投保內容,保額也不高,保費卻比自用小客車貴三倍以上,對收入不高的計程車司機來說,將是一大負擔。因此,過去計程車任意車險的投保率已相當低,若要求加保乘客險,整體意願也可能不高。

車體損失險依照保障內容分甲、乙、丙、丁,甲式保障內容最豐富,保費也最貴,即使遭不明人士損壞,也能申請理賠;產險公司主管指出,計程車司機僅能投保最簡單的「限額車碰車」丁式保單,保險專案通常分3、5、10萬元,最高以不超過10萬元為限。

以5萬元的限額車碰車為例,產險公司指出,一般自用小客車的年保費可控制在3,000元以內,若車主為計程車司機,年保費至少1萬元起跳,兩者差距相當大。

產險公會分析,計程車屬於營業用車,可能24小時都在外面跑,風險暴露高於自用小客車,歷年的損失率明顯偏高,加上投保率低等惡性循環,是費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除車體損失險外,計程車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保費也很貴。產險公司表示,由於保費貴,計程車司機投保的保額多以最基本的死殘保額30萬元居多,再搭配10萬元財物損失,而年保費就高達5,000元,與一般人動輒投保200萬元、300萬元的情況迥異。

產險公司主管建議,計程車司機要省保費,最重要是保持良好行車紀錄,只要三年以上無肇事紀錄,最高可減免30%的保費,是最佳省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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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氣回溫 全委代操保單夯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1月 25, 2011 12:28 pm

買氣回溫 全委代操保單夯
2011/01/24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買氣回溫,壽險業近期推出的投資型保單,集中主打「全權委託投資代操」(全委代操)商品,包括新光、中國、富邦人壽都在近期密集推出。目前市場有超過10張類似保單,全委代操保單的基金檔次愈連愈多檔,費率也愈砍愈低。

所謂「全委代操」投資型保單,即請專家來幫投資人操盤。富邦人壽表示,全委代操保單,是讓客戶花小錢可獲得大戶的VIP代操服務,民眾若自行操盤,多無法專業判斷何時是進場買賣時點,但由專家負責,進出場較能嚴守紀律,報酬也會更穩健。

目前有新光、國泰、富邦、中國、中泰、全球、宏利人壽都推出「全委代操」投資型保單,富邦、新光人壽推出兩檔,中壽則推出4檔。合作的投信業者包括ING投信、富蘭林華美投信、施羅德投信等。

新光人壽協理曾崇育說,去年推出的全委代操保單,多限於「單筆躉繳」,一筆最低20、30萬元,但近期的二代全委保單,已開發出「定期定額」投入,一天最低只要投資50元,且能以新台幣投資,不用擔心匯損;投資人購買後,從選擇基金標的開始,就由經理人代操,不用再煩惱轉換基金標的的問題。

由於競爭家數增多,市售全委代操保單,連結基金檔次也增多,像新光人壽一檔變額壽險全委代操保單,可連結基金有160檔,中國人壽的全委管理帳戶,可連結基金加ETF共357檔。

全委代操保單,由於要委由經理人操盤,因此,比照基金投資,也要收一筆「經理費用」,第一代全委保單,「經理費用」要收到帳戶淨資產的1.5%左右,不 過近期的新保單,都砍到0.5%以下

至於全委代操保單報酬率,曾崇育說,若去年下半年投入至今,目前獲利約16%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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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保單 禁保證收益率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2月 10, 2011 1:58 pm

投資保單 禁保證收益率
2011/02/09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壽險業近期推出的投資型保單,全都主打「全權委託代操」,即請專家幫保戶操盤,甚至還保證收益率。金管會8日指出,投資型保單不能保證收益率,近期將徹查保險公司是否不當行銷。

包括中壽、富邦等多家壽險公司,密集推出全權委託投資代操的投資型保單,目前市場上有超過十張類似的保單,都是委託投信業者代操。

業者宣稱,全委型的投資型保單,可讓保戶花小錢就可獲得貴賓級的代操服務,由專家來幫忙何時該進場或退場,且部分投資型保單還標榜固定配息、保證收益率,相當受到保戶歡迎。

不過,固定配息與保證收益率的字眼已引起金管會注意。因為這類保單在送審的時候,都沒有這類的訴求。

金管會指出,投資型保單可以分為由保戶自行選擇投資標的、及由保險公司委託投信公司代為運用兩種,除非保單條款裡面約定,由保險公司承擔部分投資風險,否則,投資型保單都沒有保證收益率。

不僅如此,這種標榜全權委託代操的投資型保單,比起保戶自行操作的投資型保單,還多了一筆費用,也就是投信公司所收取的全權委託報酬與費用,這筆錢可能直接從資產淨值中扣除,一般來說,可能有0.5%~1.5%。

保險局副局長吳崇權指出,保險公司不能濫用「全權委託」這四個字。依據保險法第146條的規定,所謂的全權委託,是指保險公司必須先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業務,自行幫保戶操作投資型保單。不過,到目前為止,並無任何一家保險公司來申請全權委託業務。

如果是保險公司委託投信業者代操,只能稱為「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不能叫做全權委託。

由於市場上各壽險公司全權委託型投資型保單相當多,金管會近期將去調查業者是不是不當行銷,也將請業者不要再用全權委託的字眼。

另外,金管會也督促各保險公司必須揭露投資型保險商品的各項費用。保戶與保險公司簽約後,如果發現保單內容不符合需求,仍可依保險契約約定,於收到保單翌日起10日內向投保的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公司即應無條件退還所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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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投資保單 別只貪高利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2月 10, 2011 2:01 pm

買投資保單 別只貪高利
2011/01/26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保戶購買投資型保單,業務員招攬時對商品屬性說明不清楚的糾紛最多,金管會保險局25日提醒消費者,投保時最好先審慎評估風險,不要受高報酬率誘惑,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曾玉瓊表示,投資型保單可以連結的標的,包括共同基金、金融債券、公司債及結構型商品等,其中境外結構型商品因屬國外金融機構發行,且以外幣計價(例如:新台幣保單連結澳幣計價結構型商品),消費者購買前應注意國外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及領取孳息或滿期收益時,外幣計價可能產生的匯率風險。

為加強連結結構型商品的投資型保單資訊揭露,金管會要求保險業應依規定,在銷售文件及風險告知書上,揭露保單重要權利義務、保單及結構型商品相關費用及投資風險。

這些商品發行人或總代理人,也應就結構型商品重要特性、商品風險程度、費用收取、是否限專業投資人購買等資訊,編製「中文產品說明書」及「中文投資人須知」,交付保險公司轉交保戶。招攬人員在招攬時,應就上述文件所載重要資訊加強解說,並宣讀風險告知書重點摘要,消費者則應在了解後再簽名,以保障權益。

曾玉瓊表示,消費者也可以要求招攬業務員出示業務員登錄證,或向壽險公會查證其是否具招攬該等商品的資格,以確保得到專業服務。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資型保單本質仍是長期性保險契約,消費者購買前應審慎評估保險需求選擇適合的保單,尤其在決定連結複雜的投資標的前,需確認自己具備投資專業或風險承擔能力,勿受到高報酬率誘惑而連結不適合投資標的。

簽約後如果發現保單內容不符合需求,仍可依保險契約約定,在收到保單翌日起10日內向投保的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公司應無條件退還所繳保險費。撤銷契約時,應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行使,保戶可親自以臨櫃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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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求償無門?特補基金給你罩!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3月 30, 2011 12:52 pm

肇事逃逸求償無門?特補基金給你罩!

‧保險博聞網 2011/03/28

【保險博聞網/報導】

車禍後肇事者逃逸的案件屢見不鮮,此時受害人要如何獲得保障呢?產險業者表示,其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已有規定,當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如果事故汽車無法查究或事故汽車為未投保強制險時,受害人就可直接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當車禍發生,若肇事者無力賠償,受害人往往只能先自行支付相關費用,對一般民眾來說,這都是一筆不小的經濟負擔。華南產險副總經理張鳴文表示,其實只要發生事故的汽車都有投保強制險,不論駕駛人有無過失,受有體傷、殘廢或死亡的受害人或其遺屬,都可以獲得傷害醫療20萬元、死殘160萬元的基本保障。

而在加害車輛未投保強制險或肇逃情形,受害人或其遺屬亦可透過任何一間產險公司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稱特補基金)申請補償金,惟特補基金於事後會依法再向加害人追討補償金。但要提醒社會大眾的是,並非所有的交通事故皆可請求補償,若受害人為「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者,例如故意造成車禍、開車搶劫發生事故等情形,特補基金是不予補償的。

除上述可補償情形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也規定,其他諸如與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法令未要求投保強制險的車輛發生事故,例如與失竊車輛擦撞,或與農用車、拼裝車或堆高機等特殊車輛發生車禍,受害人或其遺屬也可以透過「特補基金」來保障自己。

張鳴文提醒民眾,上述補償只是法律考量被害人無法獲得基本保障而設計的制度,並非民眾就可僥倖不須投保強制險了;要知道如果汽車未依規定投保強制險,可處新台幣3,000元至1萬5,000元罰款;機車可處1,500元至3,000元罰款;若未投保卻發生肇事事故,更可處6,000元至3萬元罰款,所以不要為了省錢而輕忽法令和自身權益,以免招致更大損失。

張鳴文建議,強制險雖然很重要,但如果車主只有單保強制險,因強制險對第三人傷害賠償額度有限,且不含第三人財物賠償,所以投保強制險時,最好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來彌補強制險保障的不足。此外,發生非兩車以上相撞的「單一車輛交通事故」,例如駕駛自行撞電線桿或安全島、車輛跌落山谷等情形,強制險也是不理賠駕駛人的,建議可投保「駕駛人傷害險」,以彌補不足。

(本文同步刊登於保險博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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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盯 壽險標REAT皮繃緊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5月 18, 2011 11:23 am

金管會盯 壽險標REAT皮繃緊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蔡靜紋/台北報導】 2011.05.18 08:13 am


新光松江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三棟大樓今(18)日標售,吸引十多組買家領取標單,包括國泰、新光、富邦、台灣人壽等都可望出手搶標。惟金管會近期對壽險公司買進不動產頻頻關切,是否衝擊壽險公司出價意願受到關注。

在國壽、台壽保、富邦人壽之後,新光人壽昨日董事會通過將投資大台北地區不動產,預料是為了參與今日的新光松江REAT標售。

擁有龐大資金的保險業常被質疑助漲炒房,金管會近來也緊盯壽險業投資不動產動作。繼遠雄人壽標下新莊副都心土地案,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擔任負責人的億大聯合公司,標下高雄八五大樓債權,都相繼被約談後,富邦人壽周一買下三場忠孝大樓,外界關注金管會的動作。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陳開元昨日表示,富邦人壽近日會向金管會說明,金管會也會了解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注意其後續使用情況。

對於金管會了解的重點是什麼?陳開元表示,金管會在2月24日發布的規定,公司都必須符合相關條件,金管會也會注意日後使用情形。

金管會2月24日發布的保險業投資不動產新規定,重點包括保險公司購買素地,若是作為停車場、出租廣告等利用方式,不再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規定。

同時也提高保險業買入不動產後的收益率門檻,不能低於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儲利率再加2碼(即0.5個百分點)。

保險公司購買素地,必須附有建造執照、且可以立即開發的土地,並於取得後6個月內開工。若可獨立興建、且無須再與鄰地合併開發的土地,必須在取得後9個月內送件申請建造。

這項規定發布後,金管會也逐一緊盯壽險業投資不動產個案,了解是否符合金管會規定。

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擔任負責人的億大聯合公司,日前標下高雄八五大樓債權後,金管會也約談鄧文聰,要求幸福人壽增資。

幸福人壽已將今年增資計畫呈報金管會,增資金額為2億元,但金管會希望幸福能提出金額更高的增資計畫。金管會官員表示,新的計畫尚未收到,金管會對於這些公司,都會定期跟公司溝通,並了解營運狀況。

【2011/05/1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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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保險設門檻 壽險業爭翻案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5月 18, 2011 12:17 pm

銀行保險設門檻 壽險業爭翻案
2011-05-18 01:12 工商時報 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銀行必須賣優質保險公司的保單。銀行局訂出最新金融機構合作推廣商品或服務規範,要求銀行通路賣保單,提供商品的保險公司RBC必須高於200%、且沒有保險法149條處份或重大違規,新契約等價保費(FYPE)除以新契約保費(FYP)更必須在前80%強,相關規定將造成10家以上壽險公司無法在銀行通路行銷保單。

 據悉,壽險公會昨(17)日緊急邀集會員凝聚共識,今天將由壽險公會理事長許舒博與銀行局桂先農面對面溝通,替壽險業者爭取更大空間。

 公會指出,FYPE占FYP比重要在前80%的規定,可能排除掉現在主要依賴銀行通路行銷保單的壽險公司,例如安聯人壽、台銀人壽、中泰人壽、合庫人壽、蘇黎世人壽、第一金人壽、法國巴黎人壽等,都在危險名單上,這些公司主要靠銀行通路行銷,躉繳保費比重較高,因此用打折計算的FYPE除以FYP計算,這些公司比重可能在7~14%。

 壽險公司建議,金管會是否可提高80%的比重,或是用死亡保額逾80萬元的保單件數除以所有新契約保單的件數,若超過30%即可在銀行賣保單;也有壽險公司建議,非屬年金險的新契約保單件數除以所有新契約保單件數可以20%為門檻。

 以前銀行通路要與保險公司合作賣保單,保險公司的RBC比重只要100%以上即可,這次新規定提高到200%,且增加分期繳保單的比重門檻,若新規定過關,除了原本RBC不到200%的國華人壽、幸福人壽、朝陽人壽及國寶人壽,還新增6家左右公司無法在銀行通路鋪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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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核准的境外保單 不能免徵遺產稅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5月 18, 2011 6:54 pm

未經核准的境外保單 不能免徵遺產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2011.05.18 03:13 pm


財政部指出,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但該保險公司為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並不適用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保險給付仍須列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



【2011/05/1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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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保險業使用個資解套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5月 18, 2011 10:17 pm

立院初審 保險業使用個資解套
更新日期:2011/05/18 19:01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8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險業可基於核保及理賠需要,蒐集病歷等個資,為保險業使用個資解套。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官員表示,根據保險法規定,民眾投保應據實告知身體健康狀況,保險公司能收集客戶醫療相關個資,作為核保、計算保額參考;但個資法修正後,規定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對保險業造成衝擊。


因此,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177條之1條文,允許保險業及其輔助人、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等法人,在一定條件下,可蒐集、處理及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


不過,其他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仍按個資法第19條及第20條等規定辦理。


官員表示,修法並非圖利保險業者,而是讓保險業務更順暢,民眾能正常投保、理賠。待條文通過後,保險局將訂定施行細則,明確規範保險公司蒐集個資的情況和範圍,保護民眾權益。


新增條文規定,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和公證人可以因執行業務所需,並經個人資料本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資訊;且保險業若為防制保險犯罪或公共利益取得個資,可免告知責任。


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擬定相關配套,禁止金控公司任意運用、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以保障民眾權益。


另外,現行保險法對非法地下保單僅處行政罰,修改後條文規定,違法代理、招攬地下保單業務,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能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勒令停業,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賴士葆表示,台灣地下保單猖獗,未經主管機管核准而逕自在國內銷售的國外保單,可能因為對權利義務不夠了解、業務員跑掉,而導致求償無門;修法後提高罰則,能嚇阻不當業者,確保消費者權益。10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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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違法售境外保單 改處刑事罰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5月 18, 2011 10:24 pm

立院初審 違法售境外保單 改處刑事罰
中廣新聞網/ 更新日期:2011/05/18 17:55
立院財委會今天初審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違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境外保單」的處罰,從原本的「行政罰」、加重為「刑事罰」,最重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還可以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和公證人勒令停業,或廢止許可、並註銷證照。  (程平報導)


  有鑑於部分境外保單未經過官方審查機制核准,就被不肖份子拿出來販售,但最後卻衍生許多消費糾紛,因此為杜絕這樣的亂象,立法院財委會18號就初審通過了「保險法」第167條之1修正草案,主持會議的國民黨立委費鴻泰說,這種等於是騙人錢財的詐欺行為,除了罰金外,也該要科以刑罰。


 另一方面,基於保險業經營的需要,以及民眾投保、理賠考量,並為防制保險犯罪與道德危險,同案中也增訂,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突破個資法的限制,蒐集、處理或利用病例、醫療、健康檢查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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