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結構型商品本金非存款

推廣「保障找保險,存款找銀行」的正確保險觀念。

版主: 台灣之聲

賣地下保單 最高判刑3年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5月 19, 2011 9:35 am

賣地下保單 最高判刑3年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2011.05.19 03:19 am


中高資產族請注意,以後要買「地下保單(境外保單)」恐怕更不容易了。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保險業者銷售地下保單,最高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2000萬元罰金。

一旦法案完成三讀,將對銷售地下保單的保險經代公司,發揮很大的嚇阻作用。

金管會保險局官員指出,保險法修正通過後,應能有效降低目前地下保單過度銷售情況。不過,保險經代業者表示,應該不會再繼續銷售,但民眾可能會轉而找私人銀行的理專或券商購買。

金管會多年來不斷提醒民眾不要買地下保單,但台灣地下保單市場商機不小,每年總有資金流到境外買保單。保險業者指出,因為國外許多市場的利率都比台灣為低,尤其是買香港或美國保單的保費支出,都比買台幣保單便宜。再加上有錢人有「避稅」需求,境外保單不易讓稅捐機關掌握資金動向,也成為有錢人租稅規畫的選項之一。

業者說,國內購買境外保單的大戶,過去以律師、醫師、會計師等「三師」居多,近幾年來則有電子新貴加入;在境外保單全盛時期,經常有業者「帶團」到香港買保單,民眾除了在香港當地健檢後直接買保單,還可趁機觀光血拚,一舉數得。

這幾年中南部更出現「人民幣保單」。民眾只要有「台胞證」,就能買大陸的人民幣保單,且人民幣利率高,又處於升值走勢,不少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公司,紛紛轉賣人民幣保單;保險經紀人公會承認,國內每10家經紀公司,就有四分之一家兼作境外保單生意。

金管會認為,長久以來無法遏止地下保單銷售風氣,與罰則太輕有關。依照現行保險法規定,經營或介紹地下保單只處9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罰緩,而且沒有刑責。財委會初審通過「保險法」修正案,業者銷售地下保單,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到2000萬元罰金。

【2011/05/19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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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建議:開放陸資買後段班保險公司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5月 19, 2011 9:38 am

立委建議:開放陸資買後段班保險公司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2011.05.19 03:19 am


部分「後段班」壽險公司,硬是不增資。國民黨立委賴士葆在立法院財委會建議,要金管會開放陸資去買這些體質較「弱」的保險公司。

賴士葆昨天在財委會質疑時建議,乾脆讓陸資入股資本適足率比較低的保險公司,他說,政府已開放陸資來台,但過去一年多,投資案僅130多件,投資金額1億5,000萬元,平均一件投資案不到100萬元,這種開放,一點效果都沒有。他建議,乾脆開放陸資大舉投資本地保險公司。

陳裕璋說,目前法規規定,陸資直接投資本國保險公司可以到5個百分點,若再加上機構投資人持股,可買到10%股權。但陳裕璋說,「不是我們歡迎人家(陸資)來,人家就會來」。

國民黨立委林炳坤認為,台灣2300萬人口,卻有31家壽險公司,家數太多。他建議金管會,針對風險資本適足率(RBC)未達法定標準的壽險公司,應該把這些公司「廢掉」。

陳裕璋表示,台灣壽險公司家數,是多了一點,而目前有4家公司,包括「國華、國寶、幸福、朝陽人壽」的RBC,都沒有達到法定200%標準,金管會已經要求其中部分公司進行增資。

林炳坤說,這些壽險公司拖延不增資,金管會對他們一點辦法都沒有,為何不能把他們(指公司)廢掉,金管會難道沒有這個魄力。

陳裕璋說,針對經營困難的壽險公司,金管會要考慮到員工及保戶,也不能要這些公司說停業就停業。但立委建議的「要求合併」,陳裕璋說,也會是一條路,金管會可再考慮。

【2011/05/19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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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修正 排除個資法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5月 19, 2011 9:50 am

保險法修正 排除個資法
2011-05-19 01:10 工商時報 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委會昨(18)日初審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主要目的是排除個資法限制,讓保險業可因本業經營或執行業務所需,在取得客戶本人書面同意下,蒐集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的個人資料。

 金管會主委陳裕璋表示,唯有如此保險業才能進行核保、理賠,保單才能有效。

 這次修正案也增加保險業或保險輔助人等若銷售地下保單,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若保險業及保經、保代業者,金管會可勒令其停業、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未來即將上路的個資法規定極嚴,若保險法不另修法排除適用個資法,未來保險業就算取得客戶本人同意,亦不能取得醫療、病歷等資料,可能讓業者無法承保或要拉高保費。

 因此,保險法推動緊急修法,以免個資法上路後,衝擊業者商機。另外如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壽險公會為防制保險犯罪或道德危險等公共利益等,需要蒐集相關資訊,亦可排除個資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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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地下保單改刑事罰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5月 19, 2011 9:51 am

境外地下保單改刑事罰
2011-05-19 01:12 中國時報 羅融/台北報導
 未來違法招攬境外保單,將加重罰責。立法院財委會昨天初審通過《保險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違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境外保單,將從原本「行政罰」,加重為「刑事罰」,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上、兩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法後,也賦予保險業者蒐集個人醫療、病歷等特種資料的法源依據。

 鑑於境外地下保單,常以低保費、高報酬誘因,假借資產管理或財務顧問公司名義,銷售未經核淮的連結基金投資型保單,使民眾面臨諸多風險、衍生許多糾紛,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保險法》修正草案,加重違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境外保單的罰責,情節重大者勒令停業或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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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資料運用 從嚴規範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5月 23, 2011 9:16 pm

客戶資料運用 從嚴規範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1.05.23 04:02 am


銀行、保險及證券業從事跨業的合作推廣案,有關客戶資料的交互運用,將從嚴規範,金管會研擬新規定,不符規定者,必須在新規範發布實施後一個月內調整。

金管會表示,現行規定對合作推廣的客戶資料運用,規範較不明確,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特別在研擬的「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服務規範」修正案中,增訂明確規範。

以後金融機構辦理跨業的合作推廣時,應取得客戶書面同意後,才能將客戶基本資料,提供給合作的其他金融業,從事行銷金融商品使用。

所謂客戶基本資料,限於金融機構客戶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電子郵件及地址。

在這項規範發布施行前,金融機構已取得客戶書面同意利用其資料從事合作推廣者,如果運用的資料範圍跟新項規定不符者,如提供基本資料以外的交易往來等其他資料等,必須在新規範發布後一個月內調整。

修正草案並增訂,金融機構將客戶基本資料,提供其他合作的金融業行銷使用時,其他金融業不得以這家金融機構的名義,行銷金融商品。

舉例來說,參與合作推廣的銀行,將客戶基本資料提供保險公司從事行銷時,保險公司須以保險公司名義行銷,不能用銀行的名義行銷,避免攀附商譽,讓客戶混淆不清。

【2011/05/2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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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華賠付 保險安定基金擬借錢

文章印刷平 » 週二 5月 24, 2011 7:48 pm

國華賠付 保險安定基金擬借錢
2011-05-24 【中央社】
 台灣金控擬接手國華人壽,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賠付金額底價預估 6月出爐。保險安定基金表示,若財源不足,擬向銀行借款賠付。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今天舉辦「國際熱錢對金融經濟政治及金融市場之影響」,保險安定基金總經理林國彬會後接受媒體詢問時,作以上表示。

 國華人壽淨值為負新台幣500億至600億元,且遲遲未能完成增資,民國98年時由金管會接管,並委由保險安定基金管理及處理賠付、議價。目前保險安定基金正洽台灣金控接手國華人壽,保險安定基金將賠付一定金額給台灣金控,賠付金額預定 6月初定案。

 林國彬說,保險安定基金聘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針對國華人壽財務、業務進行實地查核,預計初步評核報告6月10日出爐,屆時賠付、議價價格就會有個底價。

 安定基金財源包含基金本身160億元、每年金融業營業稅特別準備金約70億元,以及壽險業所收保費的一定提撥,每年也有12億至13億元。

 林國彬說,若現有財源不足以賠付,由於保險安定基金旗下沒有資產,擬向國內銀行借錢,等 6月評核報告完成後,將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償債計畫,以利政府提供擔保。10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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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送贈品攬客 將設限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6月 10, 2011 11:50 am

銀行送贈品攬客 將設限
2011-06-10 01:24 工商時報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金管會昨(9)日表示,為保護消費者購買金融商品權益,未來將規範銀行的行銷活動,要求銀行不得以贈品招攬業務,不得利用客戶存款資料不當勸誘。金管會並表示,爭議處理機構一定會在12月31日前成立。

 行政院會昨日聽取金管會「銀行提供金融投資商品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措施」報告,金管會表示,銀行已成為大眾獲得金融商品服務主要管道,其中透過銀行銷售國內外基金4.3兆元,銷售結型商品0.9兆元,保險商品1.2兆元。

 金管會要求銀行業對廣告行銷活動、金融商品重要內容說明及揭露義務均一致遵循立院剛三讀通過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金融服務者如有未盡說明或揭露義務者,應對受有損害之金融消費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金管會表示,未來將要求銀行設商品審查小組,向客戶揭露報酬費用及風險等資訊,也會避免銀行濫用金融消費者對銀行信賴感,規範行銷活動不得提供贈品招攬業務,不得利用客戶存款資料不當勸誘。

 此外,客戶要區分為專業或非專業投資人,對非專業者提供風險較低及單純之投資商品。同時將強化銀行通路提供保險商品管理,強化保險業參與合作推廣的資格條件,包括保險業資本適足率應提高,銀行合作的保經/保代公司應為百分百持有子公司等。

 金管會要求銀行應將實際收取費告知投資人,除基金等商品應另依相關規定揭露,收取年化費率不得超過商品總金額之0.5%,也要規範業務人員薪酬衡量原則,獎金應考核客戶紛爭或滿意度再發放,避免業務人員獎酬與不當誘因連結。

 未來金管會將加強對高齡者及弱勢投資者的保護,排除主動推介特定金融商品,處置不當行為之從業人員,以避免誇大不實不當行銷,使客戶發生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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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通報 範圍擴大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6月 17, 2011 10:10 am

保險通報 範圍擴大
2011/06/17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為防範可能的道德危險,保險通報制度從7月1日起將擴大通報對象,從過去的被保險人擴增至要保人,也要一併通報。

保險業者表示,為建立通報系統的資料,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11點原本規定,「本人(被保險人)同意保險公司將本要保書上所載本人資料,轉送產、壽險公會建立電腦連線,以作為其會員公司受理本人投保時的核保參考,但各保險公司仍應依其本身的核保標準決定是否承保,不得僅以這項資料作為承保與否的依據。」

金管會已修改這項規定,將本人(被保險人),擴增為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也就是包括被保險人及要保人,都必須適用上述通報制度規定。這項新規定並自今年7月1日起生效。

保險業者表示,這主要落實保險通報制度的預警效能,配合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規劃增列要保人基本資料欄位,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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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責任險 保障包山包海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6月 22, 2011 3:25 pm

個人責任險 保障包山包海
2011/06/22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日前有機車騎士遭到爆炸的遙控飛機灼傷,產險業者指出,如果遙控飛機的主人有投保「個人責任險」,遙控飛機出狀況造成第三人體傷或財損,將可獲得保險公司理賠。

上周六新北市一處合法經營的遙控飛機場,二位玩家的遙控飛機在空中相撞,瞬間油箱起火爆炸,火球及飛機殘骸越過大漢溪,造成無辜行經對岸的機車騎士被這天上飛來的火球燒成臉部及左半身嚴重二度灼傷。

泰安產險協理陳樑銓建議,最好投保個人傷害險,只要是非因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廢或傷害醫療,都可以獲得保障。

另外,一般民眾常忽略市面上有一種「個人責任險」的商品,保障範圍非常大,不僅上述遙控飛機出「撞」況可理賠,甚至因為未成年子女在外闖禍而衍生的法定代理人責任,溜狗不慎發生寵物咬傷人畜而衍生的責任,甚至騎自行車、玩遙控車、逛街打破商家物品等個人責任,均可獲得保障。

之前就曾經發生過彰化某民眾溜狗時愛犬掙脫狗鍊闖入民宅咬死德國進口純種高級犬,保險公司理賠18萬元的實際案例。

一般市面上個人責任險附加傷害險的組合式商品,通常都只組合個人責任險保額約5~10萬元左右,而且理賠時還要負擔2,000~5,000元不等的自負額,只有少數一、二家產險公司組合的個人責任險保險金額可高達30~100萬元,而且理賠時不用負擔任何自負額。

除個人責任險外,少數產險公司甚至還推出家庭式責任險商品,將保障對象擴大到除被保險人外,還包括到被保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居家屬、家務受僱人等。

陳樑銓建議,要留意個人責任險的保險金額是否足夠、承保範圍是否包括家庭成員及理賠方式須否負擔自負責,花同樣的錢應該獲得最完整的保障,做個真正聰明的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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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嗆:哪有不加班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7月 13, 2011 7:56 pm

保險業嗆:哪有不加班
2011-07-13 00:50 中國時報 林上祚、洪凱音/台北報導
 針對勞委會調查,金融保險業苛扣員工加班費,金管會主秘林棟樑表示,金融保險業被認為苛扣加班費,可能與行業特性有關,金管會將會對勞委會研究進一步研究,今年獲得勞委會創造就業年度貢獻獎的中國信託,強調員工傍晚六點以後就算加班,加班待遇優於同業。

 對金融保險業雇主苛扣員工加班費,人力銀行據主管機關統計表示,四月金融業平均報的加班時數僅二.五個小時。但保險業者回嗆,「台北仁愛路走到底(多家金控總部大樓所在地),晚上七點仍燈火通明,哪有不加班?」換言之,金融業加班時數這麼低,是雇主灌輸員工要有「責任制」觀念,即工作沒做完、不准回家。

 本土保險公司員工私下表示,報加班費要寫報告、主管簽核,若是加班後補上流程更麻煩,因此,每天加班兩三小時是很平常的事,但這輩子從未寫過加班報告書;而保險業加班最嚴重的工作,通常是行銷、企劃、產品等相關部門。

 部分較體貼主管,以「補休假」(員工俗稱黑假)方式,彌補基層同仁辛勞。主管透露,基層最常反應,會加班就是事情做不完,既然做不完,給補休也沒用。

 而少數外商保險公司,則相當注重台灣法規規定,尤其是日商保險公司,經理級以下員工要打卡,加班一小時以上,多能拿到相當於時薪一.三到兩倍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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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商品100萬以下 強制賠付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7月 18, 2011 10:51 pm

投資商品100萬以下 強制賠付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1.07.18 10:28 am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新機制預計年底設立,有關強制賠付的金額標準,金管會初步擬妥方案,將分為投資型商品100萬元,及非投資型商品10萬元等兩大類門檻,金融業須賠付金額若在門檻以下,將強制業者賠付。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已發布,預計在12月成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受理一般投資人的申訴,並採一定金額以下強制賠付方式,以加速爭議案件的處理時效。

因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即將上路,金管會本周三將邀請銀行、保險及證券業者及公會代表,舉行公聽會,最受金融業關注的議題主要有兩大部分,一個是強制賠付機制的金額門檻,及業者須繳交的費用。

強制賠付金額門檻,金管會曾請銀行、保險及證券公會提出建議,銀行公會提出的建議案是,結構型商品50萬元、非結構型20萬元、存款商品5萬元,評議機構若認定銀行須賠付的金額只要在這門檻以下,金融業就必須接受評議結果。

過去連動債爭議處理曾要求銀行公會評議結果100萬元以下,銀行就須賠,因此,金管會依各公會提出的門檻,參考過去連動債處理標準,綜合考量後,強制賠付的金額門檻,初步將分兩類,包括結構型商品等投資型金融商品為100萬元,存款等非投資型則是10萬元,其中投資型商品部分,可能還有「討價還價」空間。

此外,根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4條規定,爭議處理機構為財團法人,捐助財產總額為10億元。

【2011/07/1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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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金融商品 先看保障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7月 21, 2011 9:14 am

買金融商品 先看保障
2011/07/20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金融消費爭議強制賠付機制上路後,金融機構銷售金融商品時須通案簽下同意書,表明願意接受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一定金額以下的評議決定,不簽的金融機構,金管會傾向公布名單。

金融消費爭議強制賠付機制上路後,金融機構銷售金融商品時須通案簽下同意書,表明願意接受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一定金額以下的評議決定,不簽的金融機構,金管會傾向公布名單。


根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上路後,評議決定的賠付金額,只要在一定金額以下,金融業就必須接受評議結果。

至於一定金額的門檻,金管會研擬的草案是,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為100萬元,包括財產保險給付及人身保險給付(醫療保險金屬多次給付型除外)。

非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則是10萬元,如非屬理賠給付爭議、證券或期貨受託買賣業務、承銷、存款、放款及匯款等,以及多次給付型的醫療保險金給付。

金管會今(20)日邀集金融業者討論的議題,除強制賠付金額外,還包括金融服務業「事前書面同意」的執行方案。

根據金管會規劃,將以通案方式,由金融服務業與「爭議處理機構」簽約,表明同意接受一定額度以下的評議決定,絕無異議。

如果評議決定超過主管機關公告的一定額度,而消費者表明願意縮減金額到主管機關公告的一定額度以下者,也在本聲明同意範圍內。

金融業者表示,雖然依規定,未簽具通案書面同意的金融服務業,應在個別商品、服務契約中列入約定,重要文字並應以顯著字體凸顯,讓消費者清楚該機構「未事先同意」受評議機制決定一定金額的拘束。

不過金管會仍傾向,採通案方式,要所有金融機構都簽下同意書,不簽的金融機構,金管會將公告,讓消費者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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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商品糾紛 百萬內銀行要賠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7月 21, 2011 2:53 pm

理財商品糾紛 百萬內銀行要賠
經評議機構定案後 將採強制賠付機制

2011年 07月21日 【廖珮君╱台北報導】金管會昨初步定調,未來民眾跟金融機構往來的理財投資糾紛,凡進入評議機構評議定案後,若是理財商品爭議100萬元以下、非理財商品10萬元以下,金融機構不得有異議,必須理賠給民眾,確保消費者權益。

但若超過上述額度,民眾若願意縮減到上限,如連動債爭議是150萬元,民眾願意縮減到100萬元上限,銀行也必須接受;如果消費者不接受,仍可走訴訟途徑。
為協助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金融消費爭議,金管會今年12月將成立專責處理機構,民眾能多一個申冤管道,並採取「一定金額以下」強制賠付機制。

非理財商品最多賠10萬
金管會昨邀集銀行、證券、保險三大公會討論,初步定調,投資理財商品爭議的強制賠付門檻為100萬元,非理財商品則賠10萬元,且各金融機構賣金融商品時,須簽下同意書,表明願意接受該評議決定。
也就是說,未來民眾去銀行買理財商品時,可了解該銀行是否簽署「同意」受評議機制決定一定金額的賠付拘束,若該銀行未簽署同意,民眾也可拒絕往來。
銀行主管昨說,各金融機構應都會傾向簽署,且調解機構評議的強制賠付同意書,一方面可保障民眾權益,也能避免客戶流失。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昨說,昨與各公會討論,是做初步共識,須經委員會做草案,才會上路。

評議機構年底將成立
金管會官員也說,為鼓勵金融機構盡早跟消費者調處解決投資糾紛,金融機構支付給評議機構的爭議處理費,分調處和評議兩階段,若調處成立,每一案件,金融機構須付2000元,若進入評議且成立,金融機構付費得增到1萬元。
依規定,民眾申請進入評議前,須和金融機構調處,金融機構若可在民眾申訴階段就做和解,即可免付處理費,官員說,此規定也是鼓勵銀行和民眾加速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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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 明年元月受理申訴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7月 26, 2011 5:16 pm

金融消費爭議 明年元月受理申訴

【聯合報╱記者薛翔之/台北報導】 2011.07.26 03:40 am


金管會昨天宣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爭議處理中心將在今年底設置;明年1月2日起受理消費者的申訴案件。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中心是根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成立,由業者和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受理金融消費者的申訴案件。金保法規定,一定金額以下的申訴案件,一旦在處理中心評議委員會做成決議後,金融相關機構必須一定理賠,不得有異議。

在「一定賠」的金額方面,金管會區分為「投資型」和「非投資型」兩大類,如果是屬於投資型商品,金融消費爭議處理中心的評議委員會認定金融機構應理賠的金額,在100萬元以下,就強制理賠;如果是非投資型商品,以10萬元為標準,若評議結果理賠金在10萬元以內,銀行就得賠償給消費者。

金管會官員解釋,初步認定的「非投資型」商品,包括:存款、放款、信用卡、現金卡、保險非理賠爭議,以及醫療型多次給付的保險商品;其中,保險非理賠爭議,是指和理賠內容無關的爭議案件,例如保險業務員在行銷時,保單內容說明不實。

至於「投資型」商品有:基金、連動債,及非屬醫療型多次給付的保險商品,投資型保單即屬此類。

官員指出,按照程序,民眾申請評議以前,須先跟金融機構協商,且協商失敗後,才能評議;另外,評議需在協商不成的60天內申請。

另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爭議處理中心董事長敲定由金管會前委員林國全出任,總經理由現任金管會綜合規劃處副處長何聰賢擔任。

【2011/07/2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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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保險商品 保障型至少占3成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7月 27, 2011 6:17 pm

銀行保險商品 保障型至少占3成

2011-07-27 01:33 工商時報 記者陳欣文/台北報導

 從2009年開始,國內每兩張保單就有一張是從銀行通路賣出,顯示銀行保險的優勢。基於這幾年在銀行通路熱賣的幾乎都是類儲蓄型商品,為提高國人純保障保險,金管會擬強制銀保必須販售至少3成的保障型商品。

 根據保發中心統計,短期養老險、利率變動型年金及外幣保單等商品,2010年在銀行通路占率達65%,成為銀保通路主力商品。保發中心董事長賴清祺昨(26)日指出,這是因為低利率環境導致銀行利率降低,銀行因而轉向銷售可收取手續費收入的保險商品。

 他指出,由於銀行客戶多偏好短年期儲蓄型商品,讓利變型保單成為銀保通路的銷售主力商品。

 據了解,為改善國人偏低的投保率,有效提高壽險保障,金管會擬透過強制規定銀行保險通路販售的商品須有一定比重的保障型商品,例如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年金險等;至於這3成是要依據販售件數還是金額為計算基礎則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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