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老實人 » 週五 10月 07, 2011 6:09 pm
銀行降風險 賣商品要挑對象
2011/10/07
【經濟日報/記者 陳怡慈、陳美君、李淑慧、邱金蘭/綜合報導】
2008年金融海嘯後,各國更加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預定年底上路,更明確規範金融機構銷售行為,而新設的爭議處理機構,將成為金融爭議裁判新管道,本專題深入探討新制上路後,民眾與金融機構的投資新遊戲規則。
圖/經濟日報提供
年約60歲的王媽媽走進A銀行櫃台,對理專說,手頭上有一筆300萬元資金,希望可以尋找適合的投資商品。理專拿出一些文件,請王媽媽填寫,其中一份是所謂的「客戶風險屬性調查」,填完後,王媽媽被評估屬於「保守型」,銀行須提供適合「保守型」客戶投資的商品。
理專按下一旁的錄音機,對王媽媽說:「保守型客戶的投資目標,是以追求穩定收益為目標,期望獲得比定存略高的投資報酬率,在基金投資部分,通常投資短期貨幣市場工具,如短期票券、銀行定存,但並不能保證本金絲毫不會虧損,希望王媽媽可以了解。」
客戶出手前 須完全理解
理專針對商品內容、潛在風險、相關費用等以淺顯用詞解釋說明,確定客戶「完全理解」後,雙方才正式簽訂投資契約。圖/經濟日報提供
最後理專推薦,王媽媽可以投資一檔商品,並開始針對這檔商品內容、潛在風險、相關費用等,以很淺顯的用詞一一解釋說明,確定王媽媽「完全理解」後,雙方才正式簽訂投資契約。這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上路後,到金融機構購買商品必須做的基本流程。
王媽媽很快替自己的資金找到出路,但阿福就沒那麼順利了。
「我要定期定額購買股票型基金,為什麼不讓我買?」銀行櫃台前,阿福的聲音已經愈來愈大聲。
「對不起,這位先生,因為你的風險承受度測試結果你是保守型投資人,不能購買積極性的商品。」銀行理專耐心地解釋。
「什麼?我每個月才扣款3,000元,金額又不多,這樣也不行嗎?」阿福覺得銀行實在反應過度。
「很抱歉,依金融消保法規定,客戶的風險承受度和商品的風險,必須相配合,我們不能賣股票型基金給你!」理專說得很清楚,但客戶怎麼想就是想不通,就連每個月定期定額買3,000元的基金,也要受到刁難。
難承受風險 生意不能接
像阿福的情況,最近在各銀行的信託部門輪番上演。金融消保法上路後,不只信託商品,包括保險、透過非信託業銷售的基金,以及財富管理業務,只要超出適合度,即使民眾簽了聲明書,金融業一樣不能販賣。
以前銀行信託部跟保險公司、投信投顧等證券業,不同的銷售通路,規範略有差異,有些不符適合度,但簽了聲明書仍可以賣,但以後是統統不行,各業都將適用相同的規範。
好不容易客戶上門了,即使受到月底的業績壓力逼迫,理專還是得忍痛拒絕。不僅適合度不符會被拒絕,如果民眾不願提供太多的財務背景、所得及資金來源等資料給銀行,依新法,金融業因無法判斷客戶的風險承擔能力,也必須拒絕。
壽險爭議類型。圖/經濟日報提供
產險爭議類型。圖/經濟日報提供
增例外條款 學者不同調
華南銀行副總高榮成說,過去保守型投資人,資產配置可能是九成的債券和存款,剩下的一成,投資在股票型基金,以獲取比定存高一點的報酬。不過,在新法上路後,恐怕完全不能碰股票型基金,否則客戶有損失,銀行就得賠。
「對於保守型的投資人,銀行連一塊錢的股票基金都不能賣,但銀行財富管理不就是幫忙客戶做資產配置嗎?」高榮成說,金融消保法對於適合度的規範,應該考慮是否可以有例外規定。
東吳法律研究所教授林繼恆也認為,在新法已賦予銀行更多責任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考慮,對於適合度認定給予從寬解釋的空間,如保守型客戶已買了九成保本商品,在資產配置上能否搭個5%或10%的非保本型商品等。
但政大法律系教授林國全不贊成有例外條款。「我覺得訂定例外條款沒有意義,金融機構為何一定要賣不適合客戶的商品給投資人呢?」
投信投顧公會祕書長蕭碧燕也認為,實務上確有彈性放寬的需求,但只買一點、占的比重是多少等,可能會有認定爭議。
對於影響最大的適合度規範,有些業者可能會從商品屬性分類上動手腳規避,如何防範,則是監理機關執法上要加強的。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說,這些都有討論空間。強調新制要保障消費者,但不能讓金融業產生不必要的風險,金管會會儘量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減爭議→停售高風險商品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上路後,商品銷售適合度及銀行須負舉證責任等新規定,將使金融商品銷售出現重大改變,已有金融業者開始停售高風險商品,以避免紛爭及損失,這將影響財富管理市場發展。
金融業者表示,新法上路勢必會對財富管理業務造成衝擊,特別是保守型客戶,未來恐怕連每月定期定額購買股票型基金都不行。原因就是「商品風險屬性」與「客戶風險屬性」不相稱,但有時如此規定,反而會引起客戶糾紛。
一位行庫主管說,以後對理專的訓練跟內控都要加強,如果理專想多衝點業績,在客戶填寫資料時,誘導客戶填寫成風險承度最高的積極型,日後衍生糾紛,會很麻煩。
舉例來說,客戶在基金停損的風險承受度若是20%,但理專以其財力建議到50%,這樣剛好讓客戶可以變成積極型,買更多的商品,萬一日後投資失利,客戶找上銀行時,可能出現客戶跟理專各執一詞的情況,加上法律未強制全程錄音,恐怕很難認定銀行是否違反規定。
照新法規定,即使客戶對詢問資料內容親自簽名,銀行仍負起確認資料內容真實性的責任,如果違反適合度規定,日後有爭議,銀行須負舉證責任,對銀行拓展財富管理業務難免增加成本。
一家民營金控主管擔心,從過去處理美國雷曼兄弟倒閉事件的經驗來看,在社會輿論下,主管機關或司法單位大多會要求銀行補償客戶損失,目前國內已有不少銀行因為擔憂新法上路後,在社會輿論壓力下,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能否客觀處理,開始停售風險波動較高的金融商品,以避免承受無謂損失,預見未來國內財富管理市場勢將大受影響。
不過,也有銀行持正面態度。國泰世華銀行主管說,金融海嘯衝擊消費者對金融機構的信心,財管業務也大受衝擊,新法上路後,銀行將針對法令設計更謹慎的金融商品銷售流程,相信有助消費者重拾對銀行的信心,創造主管機關、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三贏。
助舉證→增錄影錄音設備
「難道以後民眾來繳水電費、開保險箱,也要分適合度嗎?一定要符合適合度的人才可以辦嗎?」銀行業者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適合度規定有滿肚子的疑惑。提到新制,一位銀行財管人員立即拋出他的疑問,「根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金融商品及服務都要做符合適合度規定,銀行提供的服務很多,是不是每一項服務都要先對客戶做適合度分類?」
金融消保法上路後,因新法要求發生適合度等違規爭議時,金融業須負舉證責任,加上收費規定,不但經營成本會增加,業者也擔心,新規定的執行上會否產生一些困擾,影響業務的推動,小從代繳數百元的水電費,大到銷售動輒上百萬元的連動債。
圖/經濟日報提供
台新金主管表示,金融消保法對金融業最大的影響在於,第11條舉證責任的倒置,消費者不須為自己的需要及決策負責或舉證,金融業因此需大量留存交易過程資料,以保護自己,包含認識客戶(KYC)過程、商品適合性分析過程及資訊揭露過程等資料。
新法也規定,金融業不得與客戶事前約定,限制或免除以上責任,面對每年至少上億筆的交易資料,業者勢必要修改相關作業流程,增加營業據點的錄音與錄影設備、電子資料庫容量等。
國泰世華銀行主管則提到,新法規定,爭議處理機構可向金融業收取年費及爭議處理服務費,收費多寡也會影響業者營運成本。
花旗銀行客戶關係暨品質管理中心副總裁華心玲表示,以去年全體金融業被陳情案件估算,未來業者負擔爭議處理的平均成本,每件約5,000~6,000元,若依金管會規劃,申請調處要多付2,000元、進入評議還要付1萬元,加起來,一個案子就要花2萬元成本。
不過,金管會官員說,為降低業者負擔,評議每件1萬元收費方式會調整,若金融業沒錯時,可考慮不收評議費,也可藉以鼓勵金融業落實規定。
除加重成本,業者也擔心,新法實施後,可能產生濫訴問題,只要消費者投資一虧本、不甘心就客訴,造成胡亂申訴。在金融業蒐集客戶資料過程中,又會遭遇個人資料保護法限制,客戶可能故意提供不實資料,或拒絕提供資料等困擾。
特別是規定嚴格的消費者適合度,台新金主管說,過去客戶簽下聲明書,就可以申購逾越風險等級的商品,但未來這種行為將不被允許,也可能衍生違反其他法規的疑慮。
例如某家銀行曾因拒絕客戶申購逾越風險等級的金融商品,遭台北市政府以歧視理由行政處分罰鍰。業者擔心,未來類似的糾紛會層出不窮。尤其將來金融同業每家執行新法程度可能不一,華銀副總高榮成說,有些規定比較嚴格的銀行,客戶覺得麻煩,可能就會跑到規定比較簡單的銀行去投資,這都會影響業務的推動。
業者也可能出現一些降低成本的套解作法,如信用卡違約金收取有爭議時,業者可能會在第一申訴時間,就給客戶減免,減少後續的調處、評議成本,不過這種作法也可能產生這類申訴案件激增等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