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理財 立委都說不懂

推廣「保障找保險,存款找銀行」的正確保險觀念。

版主: 台灣之聲

即期年金險保費 7月起調漲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2月 28, 2012 4:23 pm

財經焦點
自由時報2012-2-28
即期年金險保費 7月起調漲
平均調漲7至20%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表示,台灣壽險業的「第二回年金生命表」已經通過,預計未來「即期年金保險」保費平均約調漲七到二十%。這項措施訂於今年七月實施,屆時,相關保單保費將會跟著上調。

金管會表示,現行壽險業所適用的年金生命表,自一九九七年頒布至今已經十五年,現在國內醫療環境、經濟都有改善,民眾的死亡率不斷下降。

由於年金險是民眾活得越久、保險公司給付年期就越長,而保險公司給付的壓力就越大;因此,金管會請保險發展中心邀請學者、專家研商,並且獲得共識而編製第二回合年金生命表。

女性保戶漲幅高達24%

金管會指出,如果依照新的年金表來計算,由於台灣民眾的死亡率降低、生存率更高、年歲更長,因此,年金險保費也就會變得比較貴;經試算之後,「即期年金險」保費恐漲七%至二十%,其中,女性保戶的保費調幅,將增加廿四%。

年金保險是一種可提供退休後生活收入保障的保險商品,要保人於可選擇「一次繳交」(躉繳)或「分期繳交」保險費,被保險人於約定期間內仍生存時,保險公司則按契約約定定期給付年金金額,提供被保險人長期且穩定之經濟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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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攤開看╱要保書未列項目 投保人不須告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4月 16, 2012 5:54 pm

案例攤開看╱要保書未列項目 投保人不須告知
2012/04/14
【經濟日報╱文/邱金蘭】
小美(化名)前年9月26日懷孕時,向保險公司投保一張婦女及嬰兒保險,9月29日生下兒子,但11月7日兒子因「極低體重早產兒、動脈管存放」就醫,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卻主張,小美在同年9月18日到21日,也就是投保前,曾因「產前出血」住院安胎,投保時卻未告知,已違反告知義務,因此解除契約並拒絕給付保險金。

小美認為,當初投保時,有按要保書上逐項說明懷孕周數、產前檢查等資料,核保人員也在看了媽媽手冊確認無異常後,才同意承保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小美投保時對於要保書告知事項中的「產前檢查時是否有異常發現」,並未告知有產前出血與住院安胎的情況,到底「產前檢查」的意義跟範圍為何,是本案要釐清的爭議點。

廣義的「產前檢查」,範圍可能相當廣,包括家庭疾病史、胎位、靜脈曲張檢查等;但就社會大眾普遍的認知,所謂的「產前檢查」,應該是指孕婦在妊娠期間接受的定期產前檢查,也就是全民健康預防保健服務實施辦法中,所提供孕婦的免費定期產前檢查服務。

依消保法規定,對於定型化契約條款的解釋有疑義時,應做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因此,要保書上「產前檢查」的範圍,應採後者。

對小美來說,歷次產檢紀錄皆無發現異樣,小美「產前出血」住院安胎的事實,既不是要保書上詢問的告知事項,自然不負告知義務,且保險公司業務人員在招攬時也未善盡第一線核保人員的責任,因此,保險公司依法不得解除契約。

從此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的是,依保險法規定,投保時有告知義務,但如果不是要保書上詢問的項目,保戶就沒有違反告知義務的問題。因此,萬一有碰到類似情況,保險公司主張你違反告知義務時,若其所主張未告知病情不是要保書上面列的項目時,一定要據理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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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攤開看╱既往症翻案 據理力爭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5月 01, 2012 2:25 pm

案例攤開看╱既往症翻案 據理力爭
2012/04/28
【經濟日報╱文/邱金蘭】
阿雪(化名)多年前跟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及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並附加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附約,95年7月到97年4月間,阿雪陸續因「情感性精神病」住院治療。她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只願給付95年7月到96年5月間住院治療的保險金,96年5月以後的住院治療,保險公司就以「既往症」為由拒賠。

保險公司主張,阿雪在投保一個多月後到醫院求診時,自訴曾因情緒起伏及低落情緒接受「另類治療」(alternative therapy),因此,阿雪的病狀應屬投保前的疾病(既往症),並非投保30天後才發生的疾病,保險公司因此不負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但阿雪認為,她是在投保一個多月後,到醫院求診時才知道罹患精神疾病。當時她求診時,跟醫師自訴之前在美求學期間,自覺情緒變化大,曾接受「另類治療」,但這只是她的自述內容,保險公司不能依此論斷她在投保前已罹患精神疾病,況且她在美國也從未到精神科就診,保險公司不賠沒有道理,於是她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所謂「另類治療」是指草藥偏方、氣功、靈修等非正統無醫學驗證根據的治療,通常非有執照醫師所為,因此接受另類治療者,通常難有確定診斷的依據。

主訴內容僅為被保險人的主觀記憶,與現實情況可能會有誤差,況且臨床上有很高比例的病患在就診時,會誇大自己的病症,希望醫師能進行更進一步更精密的檢驗。

因此,保險公司如果要以病人的主訴作為拒賠依據,實應針對阿雪的主訴內容是否具體明確加以審酌,或輔以其他佐證資料,否則以抽象的症狀主訴或不確定時間的主訴,作為拒賠依據,恐不合理。

從這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的是,既往症的認定,不是保險公司說了算,如果保戶的理由符合保單條款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仍要據理力爭,才能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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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發性醫美整型 保險不理賠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5月 01, 2012 2:27 pm

自發性醫美整型 保險不理賠
2012/05/01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為了追求年輕,許多人都開始接受醫學美容療程,尤其已過中年的婦女們,更是醫美診所的主要客群。但保險業者提醒愛美的媽媽們,目前各式保險都不會理賠醫美整型手術,這部分支出無法轉嫁由保險負擔。

錠嵂保險經紀人公司南二營業處區經理吳啟泰表示,整型手術可分為「醫療導向和追求美麗」;但若保險消費者為追求美麗,透過整型或微整型外科手術來改善外貌,是不在保險的理賠範圍之內。

吳啟泰說,若單純只是出於追求美麗,而進行的各式整型手術,例如割雙眼皮、隆鼻或隆乳,或施打玻尿酸、雷射等微整型手術,因屬於消費者自發性進行的整型,以目前各保險公司推出的保單來看,這些整型手術,都屬「除外不保」範圍。

不過,吳啟泰說,當事人若因為意外事故,造成「外觀缺失」,且經醫生建議,進行必要性整型手術,且在衛生署認定的醫療院所實際進行治療,醫療險及意外醫療險等保單就會理賠。

舉例來說,例如兔唇等天生疾病,或是因後天意外造成身體異常而進行的整型手術,都屬「醫療導向」整型。吳啟泰說,這類型的整型治療,保險公司基於可讓患者重建身體機能,或者能擁有正常的外觀,多半會依照手術費用進行理賠。

另外,還有許多重大傷害患者,例如發生燒燙傷意外,受傷部位可能會遺留明顯疤痕,需要進行長期整型手術。

吳啟泰說。市售部分醫療險保單有提供「顏面傷殘整型費用給付」,特別針對頭、頸、顏面等部位,因意外傷害遺留顯著外觀缺失所需的整型手術費用予以補貼,以減輕患者經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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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外幣儲蓄險 保費漲最多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5月 03, 2012 6:28 pm

終身外幣儲蓄險 保費漲最多
2012/05/03
【經濟日報/記者陳怡慈/台北報導】
保單費率新制7月1日上路,國際紐約人壽總經理林順才昨(2)日表示,儲蓄型商品的保費漲幅較大,尤其是繳費期別20年以上的終身型外幣儲蓄險。

紐約人壽昨天舉行志工日,林順才出席主持。他在會後表示,壽險業者今年的經營環境仍有很大挑戰,主要因素有三,首先是保費下半年可能要調漲,其次是歐洲債務問題仍有雜音,不利投資型商品銷售,第三是國內外利率仍處低檔,整體經濟金融情勢跟去年差不多,未見明顯復甦。

保費調漲方面,林順才表示,儲蓄型商品受影響較大,尤其長年期外幣保單。至於健康險,影響有限,估計漲幅在10%以內,定期壽險的影響最小。他說,長年期指繳費年期20年以上

本國壽險業者指出,繳費6年以上的終身型外幣儲蓄險,保費漲幅8%到15%。

根據業者估算,長年期終身儲蓄險平均漲幅10%,繳費年期越長、漲幅越大。

短年期儲蓄險方面,台外幣都受影響,以保障6年的美元躉繳型養老險為例,年化報酬率(IRR)將從平均3%降到2%,代表保費漲幅6%至8%。至於新台幣的6年期躉繳型養老險,IRR也會從1.8%降到1.2%,保費漲幅也有4%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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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理財平台 金管會三方向推動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5月 09, 2012 10:41 pm

國人理財平台 金管會三方向推動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2.05.09 09:55 am

金管會將從商品連結、計價幣別及投資上限等三大方向,推動以台灣為主的國人理財平台,並著手鬆綁相關投資商品限制,以增加國內金融業商機。

圖/經濟日報提供

推動具兩岸特色的金融業務,及以台灣為主的國人理財平台,是金管會今年度的兩大重點工作。以台灣為主的國人理財平台部分,在與金融業者多次溝通、交換意見後,金管會內部已擬妥大致的方案,將在近期內向行政院作報告。

據了解,以台灣為主的國人理財平台方案,主要包括商品連結、計價幣別及投資上限等三大方向,這些都是業者反映的客戶需求所在,金管會也會從這三大方向,研議看有哪些是可以檢討開放的,並著手鬆綁相關法規限制。

在投資上限方面,包括投信業者反映最多的是放寬投信基金投資大陸股市上限限制。據現行規定,國內投信業者發行的投信基金,投資陸股市上限是30%,一旦放寬,可來台銷售的境外基金將更多,國內投信基金投資範圍也將擴大。

在商品連結方面,主要是連結到人民幣相關的商品,業者希望可以放寬,如券商複委託投資海外有價證券,及信託資金投資海外有價證券的範圍等,希望可以增加大陸地區有價證券等,以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能否透過代客買賣有價證券業務,連結更多的金融商品等。

在計價幣別方面,目前主要限制的是人民幣計價,業者希望未來國內外匯指定銀行(DBU)能否承作人民幣計價商品,包括人民幣存款帳戶等,以及發行人民幣計價的基金商品等,這部分涉及兩岸貨幣清算協定的簽訂。

金管會推動以台灣為主的國人理財平台,主要是讓國人可以利用國內金融業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從事各種投資理財,讓國人在境內就可以享有這樣的服務,國內金融業則可以賺取手續費。


【2012/05/0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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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險 將剔除指定醫生費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5月 10, 2012 11:46 am

金融快訊-醫療險 將剔除指定醫生費
2012-05-10 00:56 工商時報 彭禎伶
 醫療險理賠範圍將剔除「指定醫生」費用,金管會已發文壽險公會,要求各公司7月1日起修改新舊保單,將此項目刪除,且重新釐算費率,若有顯著差別,舊有保單可能會提高保額或降低保費

 原本在醫療險的示範條款,明訂被保險人住院時,若有指定醫生的費用,則醫療險將會理賠,這項條款已行之多年,幾乎每家壽險公司舊有的醫療險保單,都有此理賠項目。但近期衛生署反應,國內醫療院所早已不能收取指定醫生費用,保險業的保單條款若還理賠指定醫生費,可能會誤導消費者;因此保險局5月也去文壽險公會,在醫療險示範條款中,刪除指定醫生的理賠項目。

 這項新規定7月1日上路,連動利率及生命表調整,一起調整新保單的費率;舊有保單則是讓各壽險公司重新精算,當初這項理賠項目占多少費率比重,若影響重大,則自保單周年日起,可能以調高保額或調降費率回饋保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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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財管業務 恐喊卡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5月 11, 2012 10:17 am

壽險財管業務 恐喊卡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2012.05.11 03:10 am


據了解,金管會近期研議廢止相關辦法,停止壽險業承作財富管理業務。

保險局日前請5家拿到財富管理執照的壽險公司--國泰、新光、南山、富邦、中壽,回報財富管理業務辦理情形。相關官員昨(10)日表示,目前尚未決定是否廢止財富管理辦法,將看業者回報情形決定。

壽險業者認為,主管機關若真的要讓壽險、銀行、證券三大行業在財富管理市場上競爭,業務就必須衡平開放。現在銀行、證券業都可以賣保險商品,但壽險業想賣的銀行、證券商品,卻大多受限制。像銀行熱賣的境外基金,壽險業因為沒有信託執照不能賣,商品不齊全,根本沒有競爭力

據了解,銀行局今年3月廢止「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主因此法相關監理重點,已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辦法、信託業法等法令已有規定,為免法令重複或不一致,乾脆廢止。在銀行局廢止後,保險局也開始檢討2006年頒布的「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瞭解業界實際承作情形。

壽險業者說,希望保險局仍可維持壽險業辦理財富管理的相關法令,但可承作業務要進一步鬆綁。

目前壽險公司僅可擔任「境內」基金銷售機構,據了解,壽險公會已建請金管會評估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將壽險業納入境外基金銷售機構。壽險公司也正培訓旗下業務員,取得基金銷售人員資格。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2/05/1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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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藥品理賠 看清條件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5月 14, 2012 9:35 pm

案例攤開看╱爭藥品理賠 看清條件
2012/05/12
【經濟日報╱文/邱金蘭】
阿珠(化名)多年前幫女兒投保醫療險,去年7月女兒因「性發育及青春期早熟」住院診治,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相關醫療保險給付。

但保險公司主張阿珠女兒住院申購的藥品醫療費用,還包括預購供出院後使用的藥品,不是保險契約中約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因此無法依約如數賠付相關保險金,只能賠付在住院期間實際使用的醫療費用。

阿珠認為,她幫女兒投保的這張醫療險保險契約中,約定給付的住院醫療費用,並未排除預設於出院後使用的藥品,保險公司理應依約賠付女兒在住院期間,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阿珠無法認同保險公司的主張,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阿珠女兒因「性發育及青春期早熟」住院診治期間,骨骼年齡檢查為11歲,較實際年齡至少超前2年,確實符合相關診斷。

再依一般醫療實務經驗,診治醫師常在病患出院時依據病情需要,開立出院後一定期間的藥物供病患使用,以避免病患來回奔波醫院看診之苦,等病患下次回診時,再視病情恢復情況,開立處分或採取其他的治療方式。

由於出院後預開一定期間藥物,供病患服用的作為已是常態,也有利於病患病情恢復及後續的治療。因此,保險公司在醫療險理賠實務上,也會從寬酌情給付相關保險金。

考量醫療臨床實務,阿珠女兒罹患的疾病實無住院的必要性,也應在3個月後回診進行必要的相關檢查,被保險人預購出院後的藥品自行使用,有助病情改善,因此,衡諸保費收取的對價衡平原則,對於預購出院後的藥品費用,建議保險公司酌予賠付為宜。

從此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的是,可以留意自己投保的保單條款中,是否包含住院期間的藥品費用支出,如有些保單條款會明白指出「限於住院期間使用的醫療費用」,看清楚條款內容,才能避免糾紛,並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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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隱匿病情 不理賠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5月 15, 2012 6:57 pm

投保隱匿病情 不理賠
自由時報 – 2012年5月7日 上午4:23.
....記者王孟倫/專題報導

消費者購買保險商品,可千萬別忽視「善盡告知義務」重要性!金管會表示,如果要保人故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可以依法拒絕理賠;保險業者還可以在投保2年內,據此將保險契約解除,且不退還已經支付保費。

保險已成為現代人轉移風險的重要工具,金管會表示,對於保險業者的要保書書面詢問事項,消費者應該逐一據實告知,以提供保險公司核定判斷是否接受投保,以及衡量適合哪種保險費率之參考。

保險局副局長陳開元指出,保險契約是基於「最大誠信原則」,由消費者與保險業者雙方所訂立之契約,而保險契約所收取之保險費對價,則繫於業者正確估計危險之發生;項目包括:「要保人的說明」、「保險標的物的查勘」、「被保險人的體檢」及其他相關數據資料等。

為防範道德性風險及逆選擇,陳開元表示,現行「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消費者對於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如果沒有據實回答,保險公司可以在2年內解除保險契約,不需退還保費。尤其在實務上,若沒有確實回答要保書的詢問事項,且保險公司能提出被保險人投保前就診紀錄者,法院通常會以違反告知義務,判保險公司勝訴。換言之,就算保險事故發生,業者也無須理賠任何金額。

保險局並提出近期發生案例,有位要保人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其投保前兩個月內,曾因甲狀腺毒症、甲狀腺腫與甲狀腺亢進等疾病求診,不過,當保險公司以書面詢問「最近兩個月,是否因受傷或生病接受治療、診療或用藥」、「過去兩年內是否接受檢查異常,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及「過去5年內是否曾患有甲狀腺疾患,而被建議接受醫師治療?或診療用藥?」

這位保戶均答稱「沒有」。結果,在投保一年後,因為甲狀腺疾病引發敗血症不幸過世,但是,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違反「保險法」之「據實說明」義務,經法院審理判決無須理賠保戶,並且解除該保險契約。

金管會官員呼籲,購買保險產品時,要保書之詢問事項應據實填寫,如果保險業務員口頭陳述,但業務員並未在要保書上填寫,或者陳述的內容記載的內容有差異或不一致時,未來容易衍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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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醫療術語 理賠有解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5月 23, 2012 10:01 am

確認醫療術語 理賠有解
2012/05/21
【經濟日報╱文∕邱文蘭】
老劉(化名)多年前向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住院醫療保險,前年因「冠狀動脈心臟病、高血脂、高血壓性心血管疾病」,到醫院住院治療,接著陸續接受「冠狀動脈繞道術」及「開胸探察止血手術」。

出院後老劉向保險公司申請「特定疾病手術保險金」,但保險公司認為,根據老劉投保的團體住院醫療保險中,特定疾病手術保險金批註條款約定,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疾病經醫師診斷必住院施行手術者,保險公司將依約給付「特定疾病手術保險金」。

這些疾病,包括腦血管疾病、慢性肝病及肝硬化、高血壓性疾病。老劉這次住院是因「冠狀動脈性心臟病」,接受手術治療,不在團體住院醫療保險所約定的特定疾病手術保險金的保障範圍,因此,無法理賠手術保險金。

但老劉主張,他是因「高血壓性心血管疾病」,接受手術治療,已符合團體住院醫療保險金條款中「特定疾病手術保險金」的給付約定,保險公司不給付實在沒有道理,老劉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老劉出院診斷是「冠狀動脈心臟病、高血脂、高血壓性心血管疾病」,不論醫學文獻或臨床上,都可見高血壓疾病導致病患全身血管硬化(包括心臟狀動脈及腦血管),進而產生血管狹窄或阻塞等情形,因此,高血壓確實是引起冠狀動脈心臟病的原因之一。除此,老劉本身有高血壓病史,醫師也診斷老劉是屬於高血壓性心血管疾病,很難說老劉的「冠狀動脈心臟病」非屬「高血壓性心血管疾病」。

從這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的是,高血壓疾病可能引起的病症很多,保戶投保醫療險保單前,要注意相關保單條款約定中,有關高血壓相關疾病問題,像冠狀動脈手術等專業用語,可能都不是一般人容易了解的,也許可以多請教專業人士,確定自己需要的保障及保單條款約定內容,以免未來萬一發生理賠需求時,引發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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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保 留心約定內容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5月 29, 2012 9:48 am

案例攤開看╱團保 留心約定內容
2012/05/26
【經濟日報╱文/邱金蘭】
小張(化名)父親前年不幸被發現陳屍在自家轎車內,事後小張向保險公司申請團體傷害身故保險金理賠。

但保險公司主張,小張父親死亡原因是熱休克,屬於內科急症,不屬於小張父親投保的這張團體傷害保險所承保的意外傷害事故,因此,無法賠付相關身故保險金。保險公司並指出,小張父親投保時,並未據實告知是失業狀態,因此主張解除這項團體傷害保險契約。

小張認為,父親發生事故時,仍是要保單位的會員,保險公司不能以被保險人處於失業狀態,就主張解除保險契約。而且,他父親是因外在環境變化的外來突發事故致死,已符合保險契約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給付要件,保險公司卻不給付,實在沒有道理,小張不服氣,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小張父親投保的這張團體傷害身故保險,要保單位是一個發展協會,他父親是以協會的會員身分,參加這項團體保險。前年4月到5月之間,小張父親還在1家公司擔任技術人員,8月發生意外事故時,則已離開這家公司。

由於這家公司並不是這張團體保險契約的要保單位,這張團體保險契約中也未約定,當被保險人無業時就喪失被保險人資格,由於小張父親出事時,仍是發展協會的會員,保險公司不宜以小張父親是失業狀態,做為拒絕理賠相關保險金的理由。其次,小張父親身故原因「熱休克」,就是俗稱的中暑,一般是因為外在環境溫度的急劇升高所導致,符合小張父親投保的這張團體保險條款約定:「非因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的「意外傷害」定義。

因此,保險公司如果無法舉證說明,小張父親是因本身疾病或體質等原因導致熱休克,就不應以熱休克是內科急症,做為拒賠理由。

從此個案可提醒保戶注意,由於團體保險約定內容有很多種,因此保戶最好事先了解清楚相關契約,如團體保險契約中,到底誰是被保險人、要保人、受益人等,都要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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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弧菌感染 意外險可賠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7月 03, 2012 9:17 am

案例攤開看╱海洋弧菌感染 意外險可賠
2012/06/30
【經濟日報╱文/邱金蘭】
老吳(化名)多年前投保定期壽險,並附加健康保險附約及傷害保險附約。去年5月他因「左腿壞死性筋膜炎、敗血症、肝硬化、胃潰瘍」住院治療,後來傷口組織大面積壞死,6月再進行「左腳膝上截肢手術」。

出院後他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未予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及「意外殘廢保險金」。保險公司認為,老吳因「左腿壞死性筋膜炎、敗血症、肝硬化、胃潰瘍」住院治療部分,已給付10萬元的健康險保險金。

但「傷害醫療保險金」及「意外殘廢保險金」部分,必須是有遭受意外事故,老吳的情況是因「病菌感染」造成的,屬於「疾病」的範疇,不是外來突發的意外事故所致,因此無法給付。

但老吳主張,他是在海產店工作時,被不知名的魚刺傷,當天下午就因發燒求診,隔天因病情惡化,轉診到醫學中心,被診斷是「海洋弧菌感染」住院治療,最後接受「左腳膝上截肢手術」。

老吳認為,他確實是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保險公司不理賠實在沒有道理,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依臨床經驗,海洋弧菌如果「食入」,病患會有「全身性症狀」;如果是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感染海洋弧菌,則病患會有明顯的「局部症狀」。

老吳去年5月因「左小腿末端外側外傷引起壞死性筋膜炎」,到醫院急診,後因左腿壞死症狀快速惡化,進而需要進行左腳膝上截肢手術。由此可知,老吳左小腿末端外側有外傷,且有明顯「局部症狀」(左腿壞死),因此應可合理認定老吳感染海洋弧菌,是意外傷害事故(左腿遭刺傷)所造成。

從此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的是,海洋弧菌的感染最容易發生在夏季,這段期間民眾到海邊戲水或吃海鮮時,要特別注意,且一旦發生海洋弧菌感染時,症狀通常是又急又嚴重,民眾除了透過保險保障外,也要注意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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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攤開看╱要保書 要據實填寫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7月 09, 2012 5:50 pm

案例攤開看╱要保書 要據實填寫
2012/07/07
【經濟日報╱文/邱金蘭】
阿美(化名)媽媽前年不幸身故,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身故保險金,但保險公司以阿美媽投保時未盡告知義務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

保險公司主張,阿美媽媽投保前的體檢報告書上體重已達120公斤,並載明體重異常,卻在投保時的要保書上寫體重為70公斤,已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評估。因此,無法賠付相關保險金外,並依法解除保險契約。

但阿美認為,媽媽雖有體重異常的紀錄,但投保前並無任何相關就診紀錄,而且,媽媽到診所接受減肥門診的診療,也只是一般女性參加的減肥門診,保險公司實在沒有理由主張媽媽故意隱匿有病態型肥胖症而拒賠。阿美不服氣,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以阿美媽媽的體重情況,確實屬於病態性肥胖,如投保時據實告知,則屬拒保體況。

但從核保過程來看,業務招攬人員在招攬推銷過程中,與被保險人有直接接觸,對其一般狀況最為了解。因此,此案的保險公司業務招攬人員在招攬時,應可從阿美媽媽的外觀知悉,但在告知事項卻只填體重70公斤,很難說業務人員沒有過失。

保險業務招攬人員是保險公司的受僱人,代理公司從事保險招攬業務,就此部分業務招攬人員視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人,依民法第105條規定,阿美媽媽體重過重,應屬業務招攬人員明知或可得知的情事。不論保險業務人員是否已轉知保險公司,都推定保險公司己知,業務招攬人員的過失應與保險公司的過失,負同一責任。因此,建議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的約定,賠付相關保險金較妥當。

從此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的是,雖然這個案件最後是因業務人員已清楚阿美媽媽的體重情況,因此推定保險公司也知道,保險公司還是要理賠保險金。不過,實務上,有關告知義務的爭議非常多,保戶投保時,最好還是依要保書上的事項據實填寫,以免衍生不必要的麻煩跟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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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老實說」 免後遺症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7月 17, 2012 9:29 am

案例攤開看╱投保「老實說」 免後遺症
2012/07/14
【經濟日報╱文/邱金蘭】
阿義(化名)媽媽90年12月向保險公司投保一張終身壽險,以及重大疾病暨防癌保險,前年媽媽不幸因肺癌過世,阿義跟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金時,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

保險公司主張,阿義媽媽在投保前三年,已經有病理報告確定罹患子宮頸癌,90年12月投保時,卻未告知已罹患有疾病。保險法第51條規定: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其契約無效。

阿義媽媽投保時,危險事故已發生,因此,依保險法規定,阿義媽媽投保的保險契約,已經是無效契約,理當無法賠付相關保險金

但阿義認為,媽媽投保後到因肺癌過世,已超過2年,依保險法第64條第3項規定: 「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即有可以解除的原因,也不得解除契約。」因此,保險公司依法應理賠相關身故保險金。對於保險公司的主張,阿義認為沒道理,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阿義媽媽投保的終身壽險部分,因「保險標的之危險」為「死亡」,並非癌症或其他疾病,阿義媽媽雖在投保前已診斷有子宮頸癌,投保時也未據實告知,固然有反保險法告知義務的嫌疑,但其死亡時點距保險契約訂立之日,已超過2年。因此,依保險法第64條第3項規定,保險公司不能再解除保險契約,終身壽險仍應負保險給付的責任。

至於重大疾病暨防癌保險,「保險標的之危險」為「癌症」,阿義媽媽投保前既已罹患子宮頸癌,「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規定。

因此,保險公司主張阿義媽媽投保的這張保險契約為無效契約,自屬依法有據,保險公司無法賠付重大疾病暨癌症保險部分的身故保險金,並沒有違誤的地方。

從此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的是,保險法第51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的危險已發生時,契約是無效的。因此,保戶投保前,如果本身己經有一些疾病在身,就不要再浪費保費,或投保時一定要告知,以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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