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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銀行買保險 房貸壽險將檢討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4月 23, 2012 6:48 pm

幫銀行買保險 房貸壽險將檢討
2012/04/22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台灣房貸壽險總保額已突破1000億元,但現行法令卻規定,房貸壽險的「要保人」是銀行,不是消費者。銀行沒繳費、可行使權利,消費者繳保費,卻沒有權利,假使房貸戶想申請保單解約,會發現保單可能「解不掉」,問題一籮筐。

保險學者建議,房貸壽險應由房貸戶擔任要保人,如果銀行要確保債權,就該自己付錢買保險。金管會保險局也已在內部會議中定調,考慮將房貸壽險的「要保人」,修改為「房貸戶」。金管會委員林建智說,會站在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督促保險局檢討本案。

台灣房貸放款餘額已達5.2兆,近年銀行及壽險業大力推廣「房貸壽險」,鼓勵消費者申辦房貸時,再買張壽險保單。

萬一房貸戶因為死亡或全殘,無力償還房貸,房貸壽險的保險金將優先清償銀行貸款。

房貸壽險就是幫銀行的債權買保險。但根據法令,房貸壽險的「要保人」(即付保費者),是「銀行」,房貸戶的角色,只能算是在幫銀行「代繳保費」。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彭金隆說,房貸壽險是一個好產品,但法令規定「借貸保險的要保人,必須是『金融機構』」,保單設計根本未顧及消費者權益。

他解釋,房貸壽險的保費,雖然是房貸戶在繳,但房貸壽險的「要保人」卻是銀行,這代表房貸壽險權利的行使,一切銀行說了算,房貸戶自己連解約的權利都沒有,因為房貸戶須先獲得「銀行」同意,否則保險公司可能不同意消費者進行保單解約。

以台灣民眾的房貸借款習慣為例,很少人會花20到30年的時間去還房貸,可能在10年內就還清。如此一來,在實務上,就會出現房貸已清償,但保單(因為是20年期)卻持續有效的狀況,或房市反轉,房貸戶不想再付保費,此時辦理保單解約時,都會遇到銀行不想同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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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診住院滿6小時 就可獲理賠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5月 11, 2012 4:25 pm

急診住院滿6小時 就可獲理賠
2012/05/10
醫療險變貼心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醫療險針對「急診理賠」越來越貼心。壽險業者表示,只要有住院事實,急診時間滿6個小時,就可獲得理賠給付。

此外,若是自行叫救護車轉院治療,也可申請醫療轉送保險金,可以用來負擔叫救護車的費用。

許多醫院急診室,經常人滿為患,尤其在流感疫情或腸病毒疫情嚴重時,急診就醫人數就會飆高。國際紐約人壽多元行銷長盧裕民表示,現在很多壽險公司的終身醫療險日額型保單,都提供「急診保險金」,即針對保戶急診時間達一定時數,即可申請理賠。

盧裕民指出,過去醫療險就有「急診保險金」給付,但要求的「時數」較高。例如保戶急診時間須滿12個小時,才能申請理賠。但現在許多醫療險保單,都將急診治療時間,降為滿6小時,即可申請理賠。

不過,各壽險公司給付額度不同。紐約人壽的終身醫療險保單,是保戶急診時間達6小時,給付住院日額75%,例如購買日額保障2000元,急診治療超過6小時,理賠1500元。

中國人壽的醫療險保單,則視為「住院一天」,會理賠「全額」的日額保險金。

另外,醫療險還有一項「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主要是理賠保戶搭救護車的費用。國泰人壽解釋,民眾若透過119專線叫救護車,不用負擔費用。

但是如果民眾要「轉院」,且由醫生診斷仍須後續住院治療,此時,民眾若自行叫救護車轉院,可能就要負擔一筆費用,可能是500或上千元,而這筆費用,則可由醫療險中的「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來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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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地下保單 當心3風險

文章老實人 » 週六 8月 25, 2012 4:45 pm

買地下保單 當心3風險
2012/08/24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
國內保單愈來愈貴,實務上常有假藉資產管理、財務顧問等公司名義,銷售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境外保單,這類保單通常是連結基金的投資型保單,一旦造成鉅額虧損,保戶往往投訴無門。

金管會呼籲民眾,不要購買地下保單,以維護自身權益。消費者可以3種方式辨識地下保單,首先,地下保單通常以英文書寫,或中英文對照。其次,發行保單的國外公司未於台灣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第3,保單內沒有金管會核准或保險公司備查文號。這種保單多半是由外國保險公司設計,但這些外國保險公司並未在台灣設立據點,也沒有取得營業執照,卻透過台灣的業務員銷售保單,有些還架設中文網站,對保險公司、保單的介紹都相當清楚。

國內消費者購買地下保單將可能面臨3種風險,一是相關應告知、揭露事項及雙方權利義務通常以英文書寫,並以英文契約內容為準,保單條款、初年度高額相關費用、投資風險等是否標示清楚,消費者不易了解。其次是,被保險人無法確定業務招攬人員是否確實獲得外國保險公司授權,還是假藉外國保險公司名義而行詐騙之實?或是其個人有財務問題,可能收取保費後據為己有?第3是若發生招攬、理賠糾紛或有相關服務需求,需自行逕洽遠在國外之保險業辦理,主管機關難以提供協助。

為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去年修正的保險法規定,為非保險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若消費者提供相關事證,對於國內銷售境外保單的相關人士,金管會將主動移請檢調單位偵辦。
老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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