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給消費者先看30天,富邦等67家公司被檢舉

推廣「保障找保險,存款找銀行」的正確保險觀念。

版主: 台灣之聲

沒有給消費者先看30天,富邦等67家公司被檢舉

文章台灣之聲 » 週二 2月 07, 2023 8:48 am

沒有給消費者先看30天,富邦等67家公司被檢舉
年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保險局去年裁罰只有7,770萬元,遠低於2021年的13,540萬元,主委黃天牧大嘆裁罰減少是因沒有大案可罰!為了增加國庫進帳,特於1月16日、18日、30日共3次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檢舉國泰人壽、富邦產險、臺灣銀行等67家公司,販賣保險商品簽約前沒有給消費者審閱30天。消保者保護處已移給金管會處理。
20多年前為保護消費者不要被騙,而於2003年1月22日總
統公布的消費保護法第 11條之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實施至今已超過20年,連手機電話費、YouBike、晨泳會年票簽訂約都要。但富可敵國的壽險實體投保,只有1種險可先看3天,產險公司則都沒有。
簽約前沒有讓消費者「審閱」,致﹕
1、 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商品保戶因投保前因未「審閱」條款30天,沒有等保單滿期就解約。據保發中心統計估算2021年解約金1年投保者損失2 千億元。
2、 防疫雙險12家參賭的產險公司,至今年1月底理賠金額已高達2,337億元,估計上看3千億元。
台灣之聲
 
文章: 957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2, 2007 3:04 pm

回到 台灣之聲保險路邊攤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30 位訪客

cron